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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交通部觀光署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海遊字第11204000416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及第三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授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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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交通部觀光署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廣東
部海岸觀光、建立品牌認知度,利用授權商業使用,特訂定此要點。 - [修正]
-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合法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應加蓋申請人大小章與
正本相符)。
(三)申請商標及附件二著作授權者檢附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
(內容包括製作物之設計稿示意圖、規格、材質、成分、數量
、生產成本分析、建議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附件三推廣品著作權者檢附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
內容包括製作物之規格、材質、成分、數量、生產成本分析、
建議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五)樣品(至少二份)或樣圖。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