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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出版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輔)字第1123006155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被撤銷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並不得以相同
         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獲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違反第八點、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
         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但第五款或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
         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
         辦理。
      (四)違反前點第七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
         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
         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
         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創作樂團類-專輯」、「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
         曲類」因故無法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或
         展延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致獲補助者有已
         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始進行但未製作完
         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
         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
         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
         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創作樂團類-EP」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
         之日當年十月三十日前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
         ,申請放棄錄製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八)「創作樂團類」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或補助契約規定,負繳回
         溢領之補助金義務時,其所屬樂團之團長及團員應就上開應繳
         回之金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九)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
         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
         部機關查核作業,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獲補助之樂團或組合之成員、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如有違反
         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
         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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