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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出版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22043208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至第六點、第八點,並自112年12月25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獎勵內容與金額:
      (一)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
         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
         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
         策進院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
         給予獎勵金。
      (二)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除已與出版社簽約之獲獎者,其餘獲獎者均應於結案後參與本
         部媒合機制(尚未與出版社洽談者優先)。

  • [修正]

  •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申請者應依本點規定應備之文件:申請單、計畫書、符合第二
         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文件
         格式另行公告)。
      (二)申請案計畫執行期程:申請案所附之計畫書,其所預定之計畫
         執行期程,以核定日起一年為原則。
      (三)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實施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計畫期程、進度規劃、創作理
          念、內容大綱、試寫篇章、預計完成作品字數或作品規模、
          經費預估表等)。
         3.試寫篇章請優先提供可展現計畫主題之內容,並依文類提供
          至少長篇小說一章節、短篇小說一篇、散文一至二篇、新詩
          二首或劇本三至五場。
      (四)除以上規定申請應備文件外,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是否同時
         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

  • [修正]

  •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原則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以本部公告
         為準。
      (二)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
         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第五點
         規定之文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修正]

  • 八、撥款及核銷
      (一)本部採二次撥款方式核撥獎勵金。
      (二)獲獎勵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附收據、完
         整創作成品、成果報告書、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
         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
         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
         構)等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等
         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成果報告書中相關效益評估
         內容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未按
         規定繳交文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
         本部保留撤銷或廢止獎勵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獎勵審核之重
         要參考。
      (三)獲獎勵者若無法依限完成創作申請放棄、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
         資料提出申請、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承諾無條件
         接受本部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之一部或全部,並繳回
         已受領之獎勵金,並列為未來申請時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獲獎勵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款
         項。
      (五)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
         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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