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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123006539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至第十二點及第六點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二之二、附件十、第七點附件三之一至附件九,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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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申請者及其申請案之資格
      (一)組團者:應為無下列各目情形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
         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發行業,或與電視相關
         之公(協)會。
         1.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
         2.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3.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金受領資
          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4.因違反前目以外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者資格受
          限期間內。
         5.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
         6.申請案獲文化部或其所屬機關(構)、文化部或其所屬機關
          (構)補(捐)助或設置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補助。
      (二)參團者、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應為無前款各目情形之
         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
         視節目發行業,且代表其參展或代表參加媒合會之人員應為領
         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三)參團藝人及劇組:申請人應為符合前款規定且擁有行銷該電視
         戲劇、綜藝節目權利之參團者,且出席行銷前開節目之藝人及
         劇組人員,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四)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IP類獎項者:
         1.入圍國際電視節目或IP「個人類」獎項:申請人應為領有中
          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且未有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情形。
         2.入圍國際電視節目或IP「節目類」獎項:申請人應為無第一
          款各目情形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
          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代表出席頒獎典禮之人員應
          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五)論壇講者:以該國際影視展主辦單位未提供住宿及機票補助為
         限,申請人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且未有第一款第
         三目至第五目之情形。

  • [修正]

  • 六、事前申請之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及內容
      申請以下類型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應以A4紙橫書雙頁繕寫,標楷字
      體,並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內頁並應編定
      目錄,標示頁碼;前開文件、資料及內容,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
      應附中文譯本:
      (一)申請組團者補助類(企畫書封面顯著處應標示「○○○○年組
         團參加○○○展(全稱請參照附件十)補助申請企畫書」及申
         請者名稱)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一):包含申請者、國際影視展、
          聯絡人等資料,並切結申請者及申請案無第三點第一款各目
          情形等。
         2.組團參展規畫:
          (1)該國際影視展之介紹及比較分析(含該影視展符合第二點
           第一款之說明)、特色、重要性、辦理規模、提供買家及
           賣家產品銷售媒合之服務機制、周邊活動、近五年參展國
           家數及買家數等。
          (2)策展特色及目標客群分析:
           a.近二年我國電視節目於該國際影視展銷售情形分析(應
            含節目類型及主要偏好、銷售國家及平臺、銷售總金額
            等)。
           b.本次策展主軸。
           c.目標客群之分析。
           d.行銷之主力產品。
           e.買家媒合之規畫。
           f.預期效益(含具體績效指標)。
          (3)策展流程:應包含展前徵展辦法資訊說明分享會(含如何
           告知參展業者該影視展特色及買家節目內容需求、事先媒
           合等)、展中(含協助及服務團員參展具體事項等)、展
           後(含參團者滿意度及銷售資料收集等)之具體規畫及執
           行方式。
          (4)行銷策略及創新手法:
           a.提升臺灣館知名度之具體宣傳規畫。
           b.本次規畫與前次之差異及創新手法。
           c.如有自行舉辦之宣傳造勢活動,應具體臚列各該活動之
            日期、時間、地點、預計觸及人數、方式(應敘明創新
            性)、預計參與活動之來賓與媒體名單及各該媒體在當
            地之影響力。
           d.工作人員配置表:含工作事項、承辦人姓名、職稱、展
            場推廣經歷、電視內容產品行銷專業實績。
           e.協力廠商分工表:含分工事項、合作協力廠商名稱、專
            業實績及協力廠商意向書。(無則免)
           f.近二年辦理組團參加國際影視展(請區分註明:受委辦
            、獲補助或未獲補助)之行銷推廣公關活動辦理實例及
            效益,無則提供近年所辦公關活動實例與效益。
          (5)參團者資料:
           a.參團業者名稱及代表該業者參展之人員姓名、性別、職
            稱。
           b.參團者之參團同意及擁有行銷作品海外行銷權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一之二)。
           c.對參團者之收費規畫。
          (6)參團者行銷之電視節目及IP簡介(行銷之電視節目應符合
           第四點第一款規定,並按每一參團者行銷之電視節目臚列
           名稱、類別、劇種、集數、時數及其在我國境內首次公開
           播送、公開傳輸之日期;行銷之電視IP應符合第四點第二
           款規定,並臚列其名稱、IP原始形式)。
          (7)展館規畫:
           a.展館中英文名稱。
           b.展館面積、位置及鄰近參展廠商之名稱、國別,展館面
            積下限不得低於每一基本攤位(四平方公尺)乘以本次
            申請組團參展補助時之參團者(包括自費租用攤位之參
            團者)總數所得面積。實際租用攤位面積應以最終實際
            參展家數計算,且不得低於申請補助時陳報之總面積,
            但有足資佐證之文件,經提評選小組同意者,不在此限
            。
           c.展館設計:3D設計示意圖、設置展位數、舞臺背板設計
            、海報設置及分配規畫、展位設計(含攤位設施及公共
            空間規畫)。
           d.參團者有自費租用攤位者,其攤位面積應自組團者申請
            攤位總面積中扣除,且組團者應協助該自費租用攤位之
            參團者,向國際影視展主辦單位租用與組團參展之區域
            相鄰之攤位。
           e.因全團性活動、參團者電視節目或電視IP著作財產權交
            易洽商或參團藝人表演致有空間需求時,組團者應另向
            主辦單位申請擴增使用空間。
           f.近二年辦理組團參加國際影視展之展館3D設計示意圖(
            請註明受委辦、獲補助或未獲補助),無則提供近年辦
            理其他活動展館3D設計示意圖。
          (8)電視海外推廣年度識別標誌、攤位主視覺及標語設計:應
           採用本局年度「電視海外推廣識別系統設計標誌」,標誌
           之應用應遵循視覺識別系統規範手冊之規定。主視覺及標
           語應以英語或國際影視展舉辦地使用之主要語言文字設計
           (如無規劃標語應載明),且應彰顯臺灣電視內容發展趨
           勢並呈現策展特色(應以文字說明),申請者並應統合組
           團參展攤位及參團者自費租用攤位之主視覺。
          (9)文宣品製作:
           a.文宣品包含但不限於海報、專刊、手冊、邀請卡、片花
            等印製規格、份數及發送方式,且應以英語或國際影視
            展舉辦地使用之主要語言文字製作,並置入本局年度「
            電視海外推廣識別系統設計標誌」,標誌之應用應遵循
            視覺識別系統規範手冊之規定。
           b.廣告包含廣告形式、設計圖、刊載處、篇幅大小、天數
            及次數等。
           c.參團者應依組團者規畫,提供文宣資料(如海報)。
         (10)經費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三):應依本目之五及本目
           之八至本目之十之規畫及補助項目分項詳列,並說明自籌
           款來源。如申請案向其他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
           ,應列明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3.參展中遇到矮化我國國格情形之因應措施。
         4.申請者資料:
          (1)申請者設立文件:申請者為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
           供應事業者,應附電視事業執照影本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
           供應事業執照影本;如為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
           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
           ,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
           程中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或電視節目發行之
           文意;如為電視相關之公(協)會者,應附立案證明文件
           影本。
          (2)繳稅及信用證明:
           a.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
            ,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b.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
            ,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3)最近二年辦理組團參加國際電視展之簡介(包括有無獲政
           府、機關之補助)及成效(包括電視節目授權交易之部數
           、時數、國別、金額),並應附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填
           ,但應載明。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6.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類(企畫書封面顯著處應標示「
         ○○○○年○○○展(全稱請參照附件十)行銷○○○電視節
         目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申請企畫書」及申請者名稱)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之一):包含申請者、國際影視展、
          聯絡人等資料,並切結申請者及申請案無第三點第一款規定
          情形及參展作品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規定。
         2.申請者資料:為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
          應附電視事業執照影本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影
          本;如為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者,應附公司(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
          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中應載明申請者得從
          事電視節目製作或電視節目發行之文意。
         3.行銷之我國電視節目及參團藝人、劇組
          (1)行銷之我國電視節目介紹,含該電視節目名稱、集數、時
           數、主要演員。
          (2)全部參團之藝人及劇組人員一覽表(含每一人之姓名、藝
           名、性別及職務)。
          (3)全部參團藝人之國際知名度及媒體影響力說明。
          (4)申請補助之參團藝人、經紀人、梳化妝師及宣傳人員之名
           單(請於真實姓名後另附加藝名)及載有其中華民國護照
           影本。前開人員以八人為限,申請補助時尚無法確定劇組
           人員名單者,應註明「暫定」,且申請者如獲補助時,最
           遲應於參展之國際影視展首日一週前,將其姓名及中華民
           國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函知本局備查。
         4.行銷及宣傳活動規畫
          (1)申請補助之參團藝人及劇組出國及返國日期,及行銷宣傳
           活動期間每日之行程規畫(應載明日期、時間、地點及具
           體行程)。
          (2)展會現場及展會外之行銷及宣傳活動具體說明,包含但不
           限於媒體之宣傳運用、與當地粉絲互動設計、行程包裝、
           預計參與之媒體名單及各該媒體在當地之影響力。
          (3)經費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二之二):應依本目之一及本目
           之二之規畫及補助項目分項詳列。如申請案向其他政府、
           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
           (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5.預期效益
          (1)展會現場拉抬臺灣館聲勢之效益。
          (2)預估海內外媒體(含新媒體)整合行銷宣傳成效(包含但
           不限於觸及人數、地點、宣傳內容質量等分析說明)。
          (3)其他延伸價值。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7.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 [附表]
  • 附件一之一-組團參展補助案申請表(組團者表格)

  • 附件一之二-參團同意及擁有行銷作品海外行銷權切結書(組團者表格)

  • 附件一之三-組團參展經費預算表(組團者表格)

  • 附件二之一-參團藝人及劇組補助案申請表(藝人劇組表格)

  • 附件二之二-參團藝人及劇組經費預算表(藝人劇組表格)

  • 附件十-國際影視展名稱參照表(所有申請案通用表)

  • [修正]

  • 七、事後申請之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及內容
      申請以下類型補助之申請案,申請者應提供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如下
      ;前開文件、資料及內容,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一)申請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
         1.申請函(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2.活動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二)。
         3.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七)。
         4.代表申請者參展之人員資料(含參展人員姓名、職稱及其中
          華民國護照影本、申請者聘僱參展人員之契約或在職證明;
          如參展人員為公司負責人,以載有負責人姓名之公司(商業
          )登記證明文件代替在職證明)。
         5.參展人員之機票支用單據證明:
          (1)自我國直達直返者:
           a.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b.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
            支付票款之文件。
           c.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
            明,遺失者方得以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替代)
            。
          (2)非自我國直達或直返者:
           a.入、出境參展活動舉辦地之本目之一文件,轉機者請附
            完整航段資料。
           b.第三方旅行社類業者開立之自我國直達直返經濟艙機票
            報價單正本(須加蓋第三方旅行社類業者戳章)。
          (3)本目申請文件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須由參展人員或經
           手人簽名(正楷)或蓋章及加註「此支用單據係電子傳輸
           列印」字樣,並加蓋申請者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前開支用單據證明,均應黏貼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八
           )。
         6.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抬頭之發票或領據(
          統編請填31839713,領據格式如附件九)。
         7.存摺影本。
         8.申請者為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附電
          視事業執照影本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影本;如
          為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者,應附公司(商業)
          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
          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中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
          節目製作或電視節目發行之文意。
         9.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10.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IP類獎項者補助類
         1.申請函(格式如附件四之一)。
         2.活動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之二)。
         3.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七)。
         4.申請者或代表申請者出席人員之機票支用單據證明:
          (1)自我國直達直返者:
           a.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b.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
            支付票款之文件。
           c.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
            明,遺失者方得以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替代)
            。
          (2)非自我國直達或直返者:
           a.入、出境參展活動舉辦地之本目之一文件,轉機者請附
            完整航段資料。
           b.第三方旅行社類業者開立之自我國直達直返經濟艙機票
            報價單正本(須加蓋第三方旅行社類業者戳章)。
          (3)本目申請文件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須由參展人員或經
           手人簽名(正楷)或蓋章及加註「此支用單據係電子傳輸
           列印」字樣,並加蓋申請者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前開支用單據證明,均應黏貼於第一張憑證用紙(格式如
           附件八)。
         5.申請者或代表申請者出席人員參加國際影視展競賽活動頒獎
          典禮,發生之住宿費發票或收據,並黏貼於第二張憑證用紙
          (格式如附件八)。
         6.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抬頭之發票或領據(
          統編請填31839713,領據格式如附件九)。
         7.存摺影本。
         8.入圍國際個人類或電視IP類獎項,且申請者為領有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者,應附載申請者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
         9.申請者委任他人出席頒獎典禮者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
          檢附委任書(格式分別如附件四之三之一及附件四之三之二
          )及代表申請者出席國際影視展競賽活動頒獎典禮人員之中
          華民國護照影本。
         10.入圍國際節目類或電視IP類獎項,且申請者為電視事業或衛
          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附電視事業執照影本或衛星
          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影本;如為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
          視節目發行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
          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
          明、章程中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或電視節目發
          行之文意。
         1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12.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申請論壇講者補助類
         1.申請函(格式如附件五之一)。
         2.申請者資料(含申請者姓名、任職單位、職稱、中華民國護
          照影本。)
         3.在獲本局或文策院核定補助組團或委辦組團參展之國際影視
          展主辦之論壇中,發表專題演講之證明及該國際影視展主辦
          單位無提供住宿及機票補助之佐證資料。
         4.專題演講內容及行程安排(格式如附件五之二)。
         5.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七)。
         6.申請者之機票支用單據證明:
          (1)自我國直達直返者:
           a.電子機票或機票票根。
           b.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
            支付票款之文件。
           c.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
            明,遺失者方得以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替代)
            。
          (2)非自我國直達或直返者:
           a.入、出境參展活動舉辦地之本目之一文件,轉機者請附
            完整航段資料。
           b.第三方旅行社類業者開立之自我國直達直返經濟艙機票
            報價單正本(須加蓋第三方旅行社類業者戳章)。
          (3)本目申請文件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須由參展人員或經
           手人簽名(正楷)或蓋章及加註「此支用單據係電子傳輸
           列印」字樣,並加蓋申請者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前開支用單據證明,均應黏貼於第一張憑證用紙(格式如
           附件八)。
         7.申請者因於國際影視展論壇發表專題演講,發生之住宿費發
          票或收據,並黏貼於第二張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八)。
         8.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抬頭之發票或領據(
          統編請填31839713,領據格式如附件九)。
         9.存摺影本。
         10.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11.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四)申請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機票費補助類
         1.申請函(格式如附件六之一)。
         2.活動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六之二)。
         3.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七)。
         4.代表申請者參展之人員資料(含參展人員姓名、職稱及其中
          華民國護照影本、申請者聘僱參展人員之契約或在職證明;
          如參展人員為公司負責人,得以載有負責人姓名之公司(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代替在職證明)。
         5.參展人員之機票支用單據證明:
          (1)自我國直達直返者:
           a.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b.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
            支付票款之文件。
           c.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
            明,遺失者方得以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替代)
            。
          (2)非自我國直達或直返者:
           a.入、出境參展活動舉辦地之本目之一文件,轉機者請附
            完整航段資料。
           b.第三方旅行社類業者開立之自我國直達直返經濟艙機票
            報價單正本(須加蓋第三方旅行社類業者戳章)。
          (3)本目申請文件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須由參展人員或經
           手人簽名(正楷)或蓋章及加註「此支用單據係電子傳輸
           列印」字樣,並加蓋申請者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前開支用單據證明,均應黏貼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八
           )。
         6.參加影視展者,應檢附設攤參展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包括租
          用影視展攤位之支用單據影本(無則免,但應敘明原因)、
          參展展證及載有申請者名稱之大會官方手冊攤位配置圖;參
          加媒合會者,應檢附參展展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自行參加媒合
          會事實之大會官方文件或資料。
         7.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抬頭之發票或領據(
          統編請填31839713,領據格式如附件九)。
         8.存摺影本。
         9.申請者為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附電
          視事業執照影本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影本;如
          為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
          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中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
          目製作或電視節目發行之文意。
         10.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11.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 [附表]
  • 附件三之一-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申請函(參團者表格)

  • 附件三之二-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活動成果報告書(參團者表格)

  • 附件四之一-申請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IP類獎項者補助類申請函(入圍國際獎表格)

  • 附件四之二-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IP類獎項者活動成果報告書(入圍國際獎表格)

  • 附件四之三之一-代理出席頒獎典禮委任書(入圍國際獎表格)

  • 附件四之三之二-代辦入圍國際獎申請案委任書(入圍國際獎表格)

  • 附件五之一-申請論壇講者補助類申請函(出席論壇表格)

  • 附件五之二-論壇講者專題演講內容及行程安排(出席論壇表格)

  • 附件六之一-申請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機票補助費申請函(自行參展表格)

  • 附件六之二-申請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機票補助類活動成果報告書(自行參展表格)

  • 附件七-收支明細表(事後申請案類通用表格)

  • 附件八-粘貼憑證用紙(事後申請案類通用表格)

  • 附件九-領據(事後申請案類通用表格)

  • [修正]

  • 九、申請期限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限
         申請補助者應於本局公告之各類型補助申請期限內,檢具前點
         各類型補助申請案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向本局申請。
         但因國際影視展或國際影視媒合會舉辦單位變更展(會)期,
         致無法於前開申請期限內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方式:
         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
         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違反者,不予受理。事後申請之
         收支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機票費及住宿費相關支用單據證
         明、發票或領據正本,應於完成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之次日
         起七日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
         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
         。未依限檢送者,不予受理。

  • [修正]

  • 十、申請案之評選、審核及補助金核撥
      (一)組團者補助類、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類申請案之評選及補
         助金核撥
         1.本局應就申請案是否於申請期限內申請、申請者及其申請案
          資格、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行銷之電視節目或電視IP、申請案
          應備之文件、資料及內容,進行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1)申請案未於申請期限內申請。
          (2)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格不符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3)企畫書所載行銷之電視節目不符第四點第一款、企畫書所
           載行銷之電視IP不符第四點第二款規定。
          (4)除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格不得補正外,企畫書(含中文譯
           本)或其他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
           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
         2.本局應將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交由評選小組進行實質評
          選。評選小組相關規定如下:
          (1)本局補助組團者組團參加國際影視展,每一國際影視展不
           得逾一案。
          (2)評選小組組成
           a.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指派之代表一
            人組成;小組開會時由評審互推一人為主席。
           b.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
            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
            外公開。
           c.評審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
            費。
           d.評審於評選申請案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
            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
            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
            同意對評選、審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
            ,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
          (3)評選小組及評審職責
           a.訂定評選基準。
           b.以聽取申請者簡報及詢答方式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
            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實
            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
            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
            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c.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方式,就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提供書
            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4)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之建
           議,應由全體評審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評審四分之
           三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過半數
           之同意,作成建議。
         3.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應
          作成附負擔處分,並通知獲補助者。
         4.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議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
          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
          金者名單、申請案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
          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5.獲組團補助者及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應依本局附
          負擔處分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6.獲組團補助者及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受補助經費
          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7.獲組團補助者及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之各項支用清單、支用單據、佐證資料等結報資料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除收回該部分經費,獲補助者應負
          相關責任。
      (二)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及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機票費補助
         類申請案之審核及補助金之核撥
         本局應就申請案是否於申請期限內申請、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
         格、申請案所載行銷之電視節目或電視IP、申請案應備之文件
         、資料及內容,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該申
         請案:
         1.申請案未於申請期限內申請。
         2.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格不符第三點第二款規定。
         3.企畫書所載行銷之電視節目不符第四點第一款或企畫書所載
          行銷之電視IP不符第四點第二款規定。
         4.除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格不得補正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
          )或其他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
         5.申請自行參展者參加之國際影視展有經本局或文策院核定補
          助或委辦組團參展之團。
         申請案經本局審核,認定無前項各目情形,且符合第七點第一
         款或第四款規定者,本局得核定附負擔補助,並核撥補助金。
      (三)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IP類獎項者補助類及論壇講者補助
         類申請案之審核及補助金之核撥
         本局應就申請案是否於申請期限內申請及申請案所附文件、資
         料及內容進行審核。申請案未於申請期限內申請或申請案所附
         文件、資料及內容不全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IP類獎項者補助類或論壇講者補助
         類申請案經本局審核,認定無前項應不受理情形,且符合第七
         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本局得核定附負擔補助,並撥付補
         助金。

  • [修正]

  •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
          助金,且各類獲補助者應無第三點各類申請案資格限制之情
          形。
       (二)獲組團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組團參展規畫執行
          ;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
          載藝人、劇組名單、行銷及宣傳活動規畫執行。經本局核定
          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
          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
          後之企畫書執行。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及
          於事前以書面完成變更程序者,最遲應於展(會)前一天以
          傳真或其他通訊方式向本局報備,並於七日內或本局指定期
          限內補正企畫書變更之程序。
       (三)獲組團補助者及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應依附負擔處
          分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向本局申請補助
          金及請款。
       (四)獲組團補助者及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
          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五)獲補助者參加國際影視展、國際影視展競賽活動及國際影視
          媒合會,應依「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外
          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
          之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若前揭活動主辦單位或其他參展單
          位有矮化我國國格行為時,獲補助者應立即主動提出抗議並
          強烈表達不接受,倘主辦單位接受並已處理,獲補助者應於
          活動成果報告書中說明;若主辦單位不願處理時,獲補助者
          應於事件發生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本局。
       (六)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
          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
          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
          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
          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
       (七)獲補助者於國際影視展或國際影視媒合會行銷之電視節目及
          IP、獲補助案完成之著作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
          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包含勞動基準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優方治法相關法令
          )
       (八)獲補助者製作之內容涉及我國政府政策宣導事項者,應依預
          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載明「廣告」字樣,且揭示辦理或
          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九)獲補助者製作之文宣品,應於明顯處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
          但經本局同意免列者,不在此限。
       (十)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應率前開藝人及劇組參加組
          團者辦理之行銷及宣傳活動。
       (十一)獲補助者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收
           支明細表。

  • [修正]

  •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
          助金已領取者,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撤銷或
          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
          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
          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二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
          得廢止原同意補助之一部或全部款項,或按次降低附負擔處
          分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之補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
          領取者,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廢止全部補助
          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
          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
          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附負擔處分、法人或團體接受
          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
          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四款至第六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
           者。
          2.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十二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
           、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七款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者,
          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
          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
          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違反性別平
          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者,亦同。
       (五)違反前點第八款、第九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
          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
          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六)違反前點第十款規定,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履行給付。獲
          補助者依補助契約應為之給付未完全履行前,本局應不受理
          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
          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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