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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93年12月2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商字第111002559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及第十二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稱管理局)為便於
      執行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保稅
      貨品委、受託加工、生產性貨品進出區手續及帳冊管理等事項,特訂
      定本要點。

  • [修正]

  • 十二、園區事業未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
       附表二)及在職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辦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簽發
       章及專職人員印鑑章,自行簽發非保稅貨品「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
       單」。
       園區事業簽發保稅貨品「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除屬通關案件
       外,應先經海關審核放行後始准出廠(區)。

  • [附表]
  • 附表二-新竹科學園區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簽發章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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