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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93年12月2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商字第111002559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及第十二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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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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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稱管理局)為便於
執行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保稅
貨品委、受託加工、生產性貨品進出區手續及帳冊管理等事項,特訂
定本要點。 - [修正]
-
十二、園區事業未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
附表二)及在職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辦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簽發
章及專職人員印鑑章,自行簽發非保稅貨品「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
單」。
園區事業簽發保稅貨品「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除屬通關案件
外,應先經海關審核放行後始准出廠(區)。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