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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機構於收到本會科發基金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戶存儲,不得交
由私人保管,所有研究計畫有關開支,均應由專戶存款內直接支付受
款人。
執行機構對科發基金補助款項,應設立專帳處理;其中管理費應與其
他單位之管理費分開處理,並應檢附支用單據,如支用單據不能分割
,且補助計畫件數眾多,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造具支出分
攤表確有困難者,得按實際支用金額以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或符合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之收款收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綜字第1120074179A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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