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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國立臺灣文學館文學公字第11330006532號令修正發布第7、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評審作業:
    (一)本館將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
       核,未符合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
       受理。
    (二)本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其組成必須符合任一
       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並另訂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三)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秉持超然公正、嚴謹負責之態度從
       事評審,並不得參與同年度該獎項之參選。
    (四)評審分資格審查、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評審結果經本館核定後公告
       並通知獲獎者,評審委員名單亦一併公告。

  • [修正]

  • 八、注意事項:
    (一)本館館員不得參加本作業要點之獎勵。
    (二)本類獎項之獎金、獎座及證書皆歸著作者所有。
    (三)入圍者或得獎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並追繳
       其已領得之入圍證書、獎座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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