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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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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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申請者應準備以下文件各一份:完整計畫書及符合第二點規定
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辦理人才培育之補助,申請者並應備妥師資同意書。
(三)如申請者為自然人,請檢附「文化部蒐集使用個人資料同意書
」,如獲得補助時,本部將公告相關資訊於本部網站。
(四)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主題;
2.計畫背景及目標;
3.計畫內容;
4.計畫執行期程;
5.計畫執行方法;
6.計畫執行進度;
7.經費需求表;
8.經費來源分攤表;
9.人力編制;
10.其他。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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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次一年度辦理活動之申請案
,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二)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
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第七點
規定之文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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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撥款及核銷。獲補助者應於執行完竣後
一個月內備函檢送相關資料,憑辦核銷撥款,核銷截止日以不
逾執行計畫年度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
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
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
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
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三)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
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
果報告。
(四)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領款收
據、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附件
一)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
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
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
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
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
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
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七)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第四點(十)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
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
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八)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九)獲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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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責任義務:
(一)獲補助者有應本部要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並得將
所辦理之活動刊登於本部iCulture網站及同意以開放資料形
式授權本部使用。
(二)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
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
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國
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
進院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三)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
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
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四)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
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