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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召開「協商會議」:
為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溝通提案理念,俾確保個案申請
計畫符合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之補助精神與範疇,由本部文
化資產局召開「協商會議」,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
局(處)首長(或指派具決策層級主管)及相關人員出席討論
。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辦理初審後提報,並應
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規定。
2.完成初審後,應彙整申請計畫案之初審意見及依初審意見修
正後之申請計畫書(含建議補助金額),依限送本部文化資
產局召開複審會議。
(三)收件截止及召開複審會議:
1.收件截止日期:以本部文化資產局通知日為主。
2.本部文化資產局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行政機關代表辦理複審
作業,有關複審作業時程及方式等事宜,另案通知。
3.複審委員名單及複審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文化資產局網站。
(四)審查委員應遵守「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
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簽署「審查委員迴避及保密切結書」,
另審查單位應於審查會議中提醒審查委員相關迴避事項並作成
紀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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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考核評鑑:
(一)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填寫經費
分配暨工作進度表,並應於每月填報本計畫執行情形月報表
,本部文化資產局將每季召開檢討會議(或視實際執行情形
辦理),必要時得以相關輔導或現勘等方式考核計畫實際進
度。
(二)受補助單位於年度經費核定後,辦理各項審查及相關人才培
育、教育推廣、媒體宣傳或開、閉幕式等活動均應於二週前
函邀本部文化資產局列席,俾利本計畫相關成效評鑑工作,
並列為後續補助審查之參考。
(三)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部得
視實際情況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且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亦
應依規定繳回。
(四)本部為使「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有效執行,提升文化資
產保存與施政品質,得訂定相關輔導考核評鑑規定。
(五)考核評鑑項目以計畫理念落實、組織運作情形、計畫執行品
質、計畫目標達成率、計畫推動過程遭遇困境及處理方式等
為原則,必要時得依計畫特性調整考核評鑑項目。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1123011476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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