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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撥款作業:
(一)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類:
1.第一期款:修正計畫經核定,並已發生契約權責後,檢附修正計畫書或契約書
(或決標紀錄影本)、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未重複補助切結書
等相關資料一式二份,依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2.第二期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檢附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
明影本、未重複補助切結書影本、工程查核紀錄或估驗紀錄等相關資料一式二
份,依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本部文化資產局得視預算控管
情形,依實際工程相關需求『含監造、工作報告書等工程需求經費』撥付分攤
補助經費,撥款比例為實際工程相關需求經費扣除已撥付款項)。
3.第三期款:計畫執行完成,檢附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影本、未重
複補助切結書影本、工程完工驗收結算、施工竣工圖(含電子檔,與原備查計
畫對照表)、工作報告書(含電子檔)等相關資料一式三份(工作報告書六份
),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二)計畫類、規劃設計類:
1.第一期款:計畫經核定修正計畫或權責確認後,依核定經費,檢附修正計畫書
、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未重複補助切結書或契約書(或決標紀
錄)影本等相關資料一式二份,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年度終了或計畫執行完成,檢附經審核通過成果報告書(含研究報
告或規劃設計書圖及其電子檔等)、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影本、
未重複補助切結書影本等相關資料一式三份(修復計畫或調查研究計畫書六份
),經審核通過後,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三)各類計畫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首長同意後,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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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
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等已獲得其他單
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
銷,且該實際執行單位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二)申請計畫具體結合內政部城鎮之心工程者優先支持。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資源整合事宜得適用本要點規定。
(四)依照「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本要點內個案工程,補助
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辦理基本設計審議。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
,俾利聯絡。
(六)本要點內容及相關表格另登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網站。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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