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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093008569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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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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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申請期間:
(一)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止。
(二)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止。
(三)申請者應於上述受理申請期間提案申請,如具特殊或時效性之申請案,經本部專
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