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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券之適用類別及範圍如下:
(一)藝文展演場館及音樂展演空間:
1.博物館:指私立博物館、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或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法設立為行政法人或公辦民營之公立博物館,
以及公立博物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2.地方文化館:指民營、公辦民營之地方文化館,以及公有地
方文化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3.社區營造場域:指協助社區或社群依在地特色或文化需求,
規劃辦理推動居民關心公共事務、參與藝文活動、培育多元
人才、展現在地價值之場域。
4.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經營場域:指經主管機關提列轄內有形
文化資產經營空間或無形文化資產登錄認定之保存者所營運
之場域。
5.工藝創作銷售場域:指由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輔導管
理之工藝之家,以及有實際從事工藝產品創作銷售之場域。
6.音樂展演空間:指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
音樂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之音樂展演場所。
7.藝文表演空間:指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
音樂及表演創作者現場演出為主要營業內容之藝文表演場所
及其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8.畫廊:指有固定營業空間,且實際經營藝術品銷售,並常態
性自主策劃展覽之場所。
9.其他藝文活動場域:指主要提供文創產品或服務之文創園區
、聚落、展會及市集等場域。
(二)書店及出版業、唱片行及樂器行:
1.書店及出版業: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從事圖書、雜誌、
報紙零售或訂閱業務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
販店及電商業者。
2.唱片行: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從事音樂及影片光碟片銷
售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3.樂器行: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提供樂器、樂譜及其相關
商品之銷售及維修服務,或自行辦理樂器展者。但不包含連
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三)電影院:指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法登記且列管有案,
依電影法規定以發售電影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者。
(四)藝文展演預購票券及國內原創實體藝文設計商品:指於電商平
台銷售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電影、影展、藝文活動之票
券,或於專門經營國內原創藝文設計之電商平台且設立專區銷
售之實體商品。
(五)藝文事業、團體或工作者:
1.於第一款至第三款空間,實際從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
電影、影展、藝文活動之藝文展演節目票券及周邊商品,或
實際從事以設計、插畫、圖像等創作運用於各類文化相關商
品並有實體營業門市者。
2.街頭藝人於開放展演場地之展演或創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102049903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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