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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4字第111103672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一點附表一、附表二、第十二點附表三至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為使用廠補助經費支應年度之前一
      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 [修正]

  • 十一、使用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
          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經費總額之支用單據影本。
       (四)安裝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場所危險區域劃分圖。
       (五)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
       (六)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
          ,並由企業加蓋公司及代表負責人印章(資本額之認定用)
          或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
          證明(經常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七)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二)。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三款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在第六點所定受理補助之期間
       ,始得受理。

  • [附表]
  • 附表一-經費補助申請表

  • 附表二-領據

  • [修正]

  • 十二、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
       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
       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三),並檢
       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四)、成果報告表(附表五)、補助款領據及
       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
       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 [附表]
  • 附表三-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

  • 附表四-補助經費報告表

  • 附表五-補助成果報告表

  • [修正]

  • 十五、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第五點規
       定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
       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 [修正]

  • 十六、受補助之中小企業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資料內
       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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