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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1884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勞動部(以下稱本部)為執行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
      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辦理勞工
      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以下稱認可醫療機構)之檢查品質及管理
      分級之訪查機制,確保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四、本要點之訪查對象為認可醫療機構,並得依下列情形,納入優先之訪
      查對象:
      (一)自願申請訪查者。
      (二)認可有效期間內經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違反本辦法
         或醫療法規等相關規定者。
      (三)經民眾陳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形或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所通報之資料有異常者。
      (四)前一年度辦理勞工特殊健康檢查量次居全國檢查量之前二十位
         ,且有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
      (五)前一年度經訪查結果評為D級或未曾訪查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認可醫療機構,於近二年曾經職安署訪查,或
      經訪查結果評為A級者,當年度得不納入訪查對象。
      第一項第一款之認可醫療機構,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申請
      書(附件一)向職安署申請。

  • [附表]
  • 附件一-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申請書

  • [修正]

  • 五、訪查方式為實地訪查,其範圍包括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表如附
      件二)。但僅具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格者,以檢
      查品質為限。
      具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格者,除前項訪查外,本
      部並得隨機至其巡迴現場進行訪查。
      前二項之訪查,本部得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訪查結果分
      A、B、C及D四等級,各級之分數範圍如下:
      (一)A級: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B級: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C級: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D級:未達七十分者。
      前三項之訪查結果,有應改正事項之認可醫療機構,經通知限期改正
      者,應於期限內改正。
      職安署對於前項之改正事項,得再次訪查。

  • [附表]
  • 附件二-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表

  • [修正]

  • 九、認可醫療機構拒絕、規避或阻撓本要點之訪查者,將依本辦法第二十
      條之規定,移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實施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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