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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署署長就環境保護或消費者保護相關領域之社會公正
人士、學者專家、地方政府及本署代表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委員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88年9月3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環保署回收基管會環署基字第108005262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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