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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10271145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

    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應符合本會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各該
    業務所需之資格或證照,並完成登記或登錄程序。但僅辦理第六條第三項
    之保險金信託共同行銷者,其應參加之保險金信託相關職前及每三年在職
    訓練時數均應達三小時以上,其訓練機構及時數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
    業公會另定之,不適用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
    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前項業務人員辦理他業業務之行為規範與權利義務,均應依他業主管機關
    之相關規定辦理,如執行業務涉有違規情事時,得依他業法令之規定予以
    處分。
    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辦理銀行存款開戶業務時,應受相關專業訓練課
    程。
    金融控股公司人員兼為子公司共同行銷業務時,其兼任行為不得有利益衝
    突或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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