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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七條、第七
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
十七條之五、第八十九條之二及第一0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85年7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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