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十七條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
司者,其申請改列時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用本準則規定。 - [修正]
-
第十八條
本準則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1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42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十八條;增訂第十七條條文,原第十七條移列至第十八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33495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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