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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二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由證券商與客戶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
    ,並以百分之零點零一為升降單位,自行議定成交費率。
    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議定,並載明於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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