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十二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由證券商與客戶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
,並以百分之零點零一為升降單位,自行議定成交費率。
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議定,並載明於契約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0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9713號函同意備查)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