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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一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含造市商)買賣黃金現貨前,應依下列程序辦
    理開戶作業:
    一、與本公司簽訂給付結算契約書,憑以辦理黃金現貨及款項給付結算事
      宜。
    二、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憑以辦
      理黃金現貨給付事宜。
    三、造市商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造市專戶」(帳號XXXT-6666667
      ),憑以辦理黃金現貨買賣帳簿劃撥作業。
    四、與往來銀行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款項給付專戶,憑以辦理款項給付
      事宜。
    五、已辦理興櫃股票之給付結算者,應共用原興櫃股票之保管劃撥帳戶及
      款項結算專戶。

  • [修正]
  • 第十一條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含造市商)辦理黃金現貨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
    業,準用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
    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第十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並應與興櫃股票合併完成給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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