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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80年4月15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14523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應訂明下列內容:(合約書參考範例如附件一)
     (一)代收價款行庫於收受價款後,發行人或募集設立之公司籌備處,不得動支該項價款
        。
     (二)該項價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後五個營業日內,由各代收價款行庫解存專戶存儲價款行
        庫。
     (三)若價款認購不足,經洽特定人認足時,其所繳價款仍應存入代收價款行庫,再由代
        收價款行庫於繳足之次一營業日解存專戶存儲價款行庫。

  • [附表]
  • 附件一-合約書參考範例

  • [修正]
  • 六、委託專戶存儲價款合約書應訂明下列內容:(合約書參考範例如附件二)
     (一)專戶存儲價款行庫,於收足價款後,始可撥付發行人或募集設立之公司籌備處動支
        ,並同時檢附存款證明函知本會備查;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之公司,專戶存儲行庫並應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二)價款尚未收足前,發行人或募集設立之公司籌備處不得以專戶內存款辦理質押借款
        ;但得與專戶存儲行庫訂立委託保管契約報經本會同意備查後,向其購買政府公債
        或定期存單,並委託專戶存儲行庫保管。惟仍不得以上述政府公債或定期存單辦理
        質押借款。其解約仍應報經本會准予備查後,始得為之。
     (三)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時,限制其價款動支須逐筆報會備查者,須由發行人或募集設
        立之公司籌備處於動支前先具函向本會申請,專戶存儲行庫應於收到本會准予備查
        函副本後,始得同意動支該金額。
     (四)若價款無法於規定時間內收足,而經本會撤銷該項案件之申報生效或核准時,專戶
        存儲價款行庫應負責將已收價款退回原繳款人,其因而發生之費用,由發行人或募
        集設立公司之發起人負責支付。

  • [附表]
  • 附件二-合約書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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