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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一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特殊情形之啟動作業流程
投信事業就投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特殊情形,除信託契約終止前
一個月外,應於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啟動作業流程,並至少包括下列要點:
(一)定義啟動時點。
(二)定義終止之條件或時點。
(三)制定實施方案。
(四)建立審核程序。
(五)方案執行與公告。
(六)檢討報告。
(七)特殊情形結束後之公告。
(八)相關紀錄與資料保存。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00052208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5686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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