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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83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及第七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審查要點:
      初次申請上櫃案件之審查,一律適用本項規定。承辦人員於受理申請
      上櫃案件後,應就申請文件及其附件,暨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會
      計師及律師檢附之工作底稿、檢查表或其他資料所述之檢查結果、結
      論或意見進行審查,並注意下列事項,另對於簽訂輔導契約後,未有
      相當期間進行輔導評估,即送件申請上櫃者,應加強審查:
      (一)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承辦人員應檢視下列內容:
         1.申請年度及最近二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承辦人員應了
          解其事實、理由。
         2.會計師若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以外
          之核閱報告,應瞭解其事實、理由,並評估其對財務報表之
          影響程度。
         3.申請年度及最近二年度簽證會計師應為主管機關所核准之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之開業會計師。
         4.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告係依據主關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
         5.申請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或申請年度最近期之財務報告顯示
          有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二項及會
          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第五條之重要
          子公司標準之一者,其財務報告應符合有關規定。
          前述所稱其財務報告應符合有關規定係指,申請公司之重要
          子公司財務報告,若係由其他會計師辦理查核或核閱,申請
          公司之簽證會計師須對申請公司之財務報告出具不提及其他
          會計師之查核工作之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之核
          閱報告,本中心並應檢視申請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對重要子公
          司之簽證會計師及其查核或核閱報告所為之評估查證相關資
          料,以瞭解其評估查核程序是否完備並符合我國會計師服務
          案件準則之規定。
         6.申請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公司最近二
          年度及申請上櫃年度之財務報告應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查
          核簽證:
          (1)最近二年度及申請上櫃年度受主管機關警告以上之懲戒或
           處分者。但所受之懲戒或處分為警告或申誡,且其所受懲
           戒或處分之原因事實距申請上櫃之日已逾五年者,不在此
           限。
          (2)公司申請上櫃最近一年內經本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分別
           依「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及
           「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
           規定公告於一段期間內拒絕接受會計師所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申請上櫃(市)公司財務報告次數累計達二次以上者。
      (二)財務報告內容:
         承辦人員應檢視下列內容:
         1.財務報告之編製種類、格式、內容(含財務報表、附註、各
          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是
          否符合主關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2.就財務報告作個別及與同業間的綜合分析,以瞭解其財務狀
          況及獲利能力等之變化趨勢及有無異常情事。
         3.財務報表所列之會計項目屬性質特殊,且金額鉅大者,應查
          核該項目,以瞭解其構成內容及分類情形。
         4.主管機關函示財務報告應行調整或改進事項之改正情形。
         5.下列個體與合併財務報告之特殊或異常情形者,應深入瞭解
          會計師工作底稿查核內容。
          (1)重大關係人交易:關係人間之鉅額交易有無非營業常規之
           安排或利益輸送情事及關係企業應收款項有無逾期,如有
           ,應查明其原因及有無異常。
          (2)申請公司應收帳款週轉率變化過大或與同業變化趨勢不一
           致者。
          (3)申請公司應收帳款備抵損失提列情形異常者。
          (4)申請公司應收帳款銷售對象與收款對象不一致者。
          (5)申請公司存貨週轉率之變化過大或與同業變化趨勢不一致
           者。
          (6)申請公司存貨備抵評價及呆滯損失提列情形異常者。
          (7)申請公司存貨有鉅額盤盈或盤損者。
          (8)利息資本化之會計處理情形。
          (9)瞭解資產減損之內容及評估方式。
         (10)瞭解無形資產之內容、認列及衡量方式。
         (11)與關係人或股東間有鉅額資金往來者,其利率及收付息情
           形。
         (12)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等有無異常。
         (13)或有負債之內容。
         (14)與關係人向銀行申貸共同額度者。
         (15)申請公司營業毛利率變化過大或與同業變化趨勢不一致者
           。
         (16)鉅額營業外收支內容。
         (17)對於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新增銷貨客戶屬關係人或前十名
           銷貨客戶者,於執行審查時應將該客戶納入查核樣本,並
           應查明是否為關係人、與新增客戶之買賣合約條件與一般
           客戶之異同、資產負債表日前後是否發生鉅額或不尋常交
           易、期後經常性或重大退貨及期後收款情形有無異常,以
           確認銷貨收入之認列符合收入實現原則。
         6.財務預測資訊:
          瞭解申請公司近期營運概況及其提供之財務預測資訊,該等
          資訊僅供審查該案時之參考,不得對外公開或揭露。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聲明書與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承辦人員應檢視下列內容:
         1.檢視申請公司是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
          理準則」,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作成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取具會計師合理確信之無保留結論
          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2.檢視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有關進貨及付款循環、銷
          貨及收款循環等工作底稿,藉以瞭解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訂定及實施情形,並瞭解會計師是否執行適當之程序,足以
          支持其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之結論。
         3.申請公司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執行專案審查所應
          涵蓋之期間,如送件日期在二至四月者,涵蓋期間為申請前
          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送件日期在五至七月者,
          涵蓋期間為申請前一年四月一日至申請當年三月三十一日,
          送件日期在八至十月者,涵蓋期間為申請前一年七月一日至
          申請當年六月三十日,送件日期在十一月至次年一月者,涵
          蓋期間為申請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申請當年九月三十日。申請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之會計師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四)承辦人員在檢視過程中,應注意會計師是否依「會計師服務案
         件準則」、「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公開發行公
         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並從會
         計師工作底稿中瞭解其審計時所實施之各種測試,其範圍、時
         間、性質及其揭露之事實是否充分;是否遺漏某些必要之查核
         程序(如存貨之監盤、銀行存款之函證及調節等)且未採取其
         他替代程序。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時如發現會計師所執行之查
         核程序不足以達成應有之結論,承辦人員應請會計師補充說明
         。
      (五)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
         承辦人員應檢視其格式及內容:
         1.是否依本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之規定編製,且經推薦證券商共同具名簽章。
          有關「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
          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2.是否依本中心「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
          程序」之規定審慎評估,據以支持其評估報告結論。有關「
          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由本中
          心另訂之。
         3.是否已妥適編製工作底稿。
         4.是否出具所載事項絕無虛偽、隱匿情事之聲明書。
      (六)公開說明書:
         承辦人員檢視其格式及內容是否依「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編
         製。
      (七)申請上櫃資格、不宜上櫃條款及上櫃補充規定之審查:
         承辦人員應檢視下列內容:
         1.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之上櫃條件。
         2.申請公司是否無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具體認定標
          準之情事,及符合審查準則各補充規定,如有不符規定情事
          ,應加具意見逐級覆核並於審查報告與審查工作底稿內詳加
          敘明。
      (八)主管機關函示應行注意事項:
         承辦人員應瞭解申請公司有無主管機關函示應行注意事項,如
         發現有不符規定者,並應加具意見逐級覆核。

  • [修正]

  • 七、審查作業程序:
      (一)承辦人員審查股票上櫃案,應依下列查核程序辦理:
         1.申請書件:
          檢查所送申請書件,並填製「發行人申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申請書件記錄表」(附件一)。
         2.公開說明書稿本:
          依據「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
          記載事項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逐項檢查所送公開說明
          書稿本之刊載內容,並覆核律師填製之「發行人申請股票櫃
          檯買賣法律事項檢查表」(附件二)。
         3.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
          審查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視其是否依照本中心規定事項逐
          項評估及其報告內容是否有具體明確之結論,並於「推薦證
          券商評估報告」(附件三)之本中心意見欄內加註意見,如
          有本中心「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
          處理辦法」規定情事,應提經總經理召集本中心相關人員所
          召開之經理部門審查會議(以下簡稱經理部門審查會議)決
          議通過後,據以執行。有關「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
          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4.內部控制制度:
          (1)檢視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述自行檢查期間之內
           部稽核報告,瞭解內控缺失及改善情形。
          (2)瞭解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改進建議及股票上櫃
           調查表(附件四)第二項內部控制制度所填具資料等綜合
           意見。
          (3)依本中心「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作
           業程序」進行審閱,有關「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
           制度審查報告作業程序」,由本中心另訂之。
          (4)填具「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書面審查記錄暨會計師審查
           報告檢查表」(附件五)。
         5.財務資料綜合分析:
          檢視股票上櫃調查表檢附之相關產業調查報告、公開說明書
          刊載之會計項目重大變動說明、會計師永久檔案中有關財務
          分析用資料及推薦證券商之評估意見等書件,以了解評估其
          財務狀況與變化趨勢,並填製「財務資料綜合分析表」(附
          件六)。
         6.會計師簽證作業及財務報告:
          複核會計師填製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覆核表」(附件七
          ),確認會計師查核報告係依照「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理,申請公司財務報告
          之內容係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其他有關法令之
          規定後,於「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覆核表」本中心意見欄內
          加註意見。承辦人員如發現有本中心「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
          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定情事,應提請本中心經理
          部門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後,據以執行。有關「對申請股票上
          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7.股權分散及保管之承諾:
          查核下列事項並填製「股權分散及保管承諾查核表」(附件
          八):
          (1)辦理承銷之股份比率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2)辦理承銷後之股權分散是否可符合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所訂標準?
          (3)董事持股比例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4)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其股份應集中保管成數暨其相關承
           諾事項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8.審查申請公司:
          (1)是否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之上櫃條件,並於股
           票上櫃調查表本中心意見欄加註意見。
          (2)是否無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並填具「
           上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審查表」(附件九)
           。
          (3)是否符合審查準則各補充規定,並填具「上櫃審查準則各
           補充規定審查表」(附件十)。
         9.承辦人員審查時,應將上開審查資料及有關調查書件(附件
          一至十)彙集成冊。
         10.為瞭解申請公司財務業務實際運作情形,承辦人員應進行實
          地查核並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1)瞭解下列事項並取得相關資料:
           A.主力產品、產品原料及其主要來源,暨主要產品與同業
            相較應用上之差異、區隔及競爭力。
           B.經營理念與經營實績。
           C.最近三年度董監事成員及其持股變化情形。
           D.市場概況及產業地位(含同業競爭情形、產品替代性、
            行業景氣循環概況等因應對策)。
           E.行業及公司之營運風險。
           F.與關係人、集團企業間財務往來情形。
           G.與同類別已上櫃、上市及未上櫃、上市公司財務比率之
            比較分析。
           H.研發成果及未來研發計畫(含研發部門人員素質分析、
            研究開發方向、同業對研發之活動能力及將來量產和市
            場競爭力之展望與未來研發產品之市場性)。
           I.未來發展計畫及影響公司未來發展之有利與不利因素及
            其因應對策。
           J.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離職率、離職原因及具體留住人
            才措施。
           K.其他。
          (2)參觀廠房,注意機器設備運轉情形,並觀察存貨。
          (3)實地查核之結果應詳載於「實地查核調查表」(附件十一
           )。
           申請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時,應對金融控
           股公司子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持有逾百分之八十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之被控股公司實施前述程序,若金融控股公司
           子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位處國外者,則僅實
           施書面審查。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
           第四款所稱之子公司。
         11.本目刪除。
      (二)編製工作底稿:承辦人員應將所查事項及查核情形,附同所蒐
         集之有關資料詳細記載,並依序編號及交互索引以利查考。查
         核完畢後應將所有審查資料(附件一至十一),及有關附件彙
         總成冊作為工作底稿,編立檔案,並至少保存五年,備供辦案
         及日後之參考。
      (三)工作底稿完成後,承辦人員應將查核情形之重點、外部專家之
         意見及相關資料撰成「審查報告」(附件十二),供審議該案
         時參考。
      (四)審查期限: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件於收文次週起之六週內提報
         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但
         本中心基於審查之需要,得簽報總經理核准後展延之。
      (五)上櫃案件審查之效果:上櫃案件之查核結果,僅在顯示申請公
         司某一時段之財務、業務狀況,並未能反映申請公司全盤或日
         後之現象,而重在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訊息是否充分公開,
         亦不作保證其品質或取代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之功
         能及地位,因此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之辦理:
         1.承辦人員應以服務態度執行審查工作,對於申請公司、推薦
          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所提供之資料及表示意見,除發
          現有隱瞞、欺騙、虛偽或錯誤等情事者外,應予充分信賴。
         2.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其所提供之資料
          及表示之意見,如有隱瞞、欺騙、錯誤、虛偽不實或重大未
          依相關法令及本中心相關規定記載等情事者,除應依法各自
          負全責外,並依本中心有關規定處理後轉報主管機關或逕行
          陳報主管機關。本中心承辦審查及相關督導、審議人員於審
          查審議其案件時,應遵照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審查人員紀
          律規範」或「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規定,
          秉持超然、公正、客觀之立場,確依本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
          執行必要之程序,如有違失,經查證屬實者,應依職權歸屬
          ,各負其責任。
         3.審查期間所生之疑慮,應洽請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簽證
          會計師及律師適時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並提供說明。
      (六)上櫃案件於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先經本中心內部審查會
         議審議,倘內部審查會議決議不同意上櫃者,得簽請總經理核
         可後逕予退件,並函知申請公司。
      (七)召集前項內部審查會議時,承辦部門相關審查人員應列席,並
         就審查報告中之重要審查事項及提案資料提出報告。另必要時
         得邀請申請公司及推薦證券商等單位說明。

  • [附表]
  • 附件一-發行人申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件記錄表

  • 附件二-發行人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法律事項檢查表

  • 附件三-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

  • 附件四-股票上櫃調查表

  • 附件五-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書面審查記錄暨會計師審查報告檢查表

  • 附件六-財務資料綜合分析表

  • 附件七-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覆核表

  • 附件八-股權分散及保管承諾查核表

  • 附件九-上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審查表

  • 附件十-上櫃審查準則各補充規定審查表

  • 附件十一-實地查核調查表

  • 附件十二-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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