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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
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三十,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
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達百分之二
十三以上,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
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
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及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
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達新臺幣四十元以上者。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
業日。
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
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比
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三、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以上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四、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五、除認購(售)權證外,當日收盤價未滿新臺幣五元者。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
達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二)與當日前項標準漲(跌)幅之方向相反。
七、認購(售)權證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等價交易未成交。
(二)當日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為零,或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
反。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
價證券之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視字第112000509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869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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