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1年3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3904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十一點,原第十一點遞移至第十二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4499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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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拾壹、證券商提供數位服務之場地及設備設置標準應依證券商提供數位服
務作業指引辦理。 - [修正]
-
拾貳、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違規使用或危險
建築物,勒令其停止使用,或限期命令其改善而逾期不予改善或採
取其他必要措置者,本中心得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
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