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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89年1月7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70000334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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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二十條之一

    銀行承作大型公共工程專案融資除應依一般徵、授信規範辦理外,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確認專案投資計畫是否適用專案融資。
    (二)辦理盡職調查( Due Diligence),就專案計畫之財務、法律、保險、工程等方面進
       行可行性及風險評估,必要時,應委託專業顧問公司或第三方檢測驗證機構出具評估
       報告。銀行經審慎評估該報告之合理性後,得將該評估報告作為自行之可行性及風險
       評估報告,或依其自行評估結果酌予修正後採用之。如屬機密性公共工程融資案件,
       應由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指定之專業顧問公司出具評估報告,且銀行得逕行採用該評估
       報告作為徵審之參考依據。
    (三)辦理專案融資風險評估時,應加強注意評估下列事項:
       1.借款人之主要股東、專案之投資人、發起人及其專案執行之能力、過往實績等。
       2.資金用途應評估各項成本及費用支出之合理性。
       3.還款來源應評估財務假設及預測之可達成性。
       4.債權確保應評估專案內各項主要標的物或擔保品,及其違約時之處分方式。
    (四)為確保融資銀行之權益,應與借款人及投資人、發起人等關係人協商風險分攤機制及
       擔保架構,必要時應加強徵提擔保品及(或)保證人。如屬機密性公共工程融資案件
       ,應與工程採購機關商訂相關風險控管機制,得包括但不限於由政府機關承擔債務或
       提供保證、以信託方式設立專戶控管資金、引進外部專家(律師、會計師等)進行監
       管、借款人違約時之續建完工機制、退場機制或介入權等相關事宜。
    (五)如係聯貸案,有關籌組銀行團之程序如下 :
       1.主辦行應先就申請案借款計畫確實評估其可行性及分析其還款能力,並將所作評估
        及分析事項連同借款人財、業務徵信資料,製作成聯貸說明書,邀請其他銀行參貸
        。
       2.主辦行應視個案需要,聯繫有意願參貸之銀行召開聯貸說明會。
       3.聯貸案經各參貸銀行依其內部程序簽報核准後,主辦行應將主辦行與參貸行間及銀
        行與借款人間之權利義務,訂明於聯貸合約書後,安排與借款人簽約事宜。
    (六)落實貸後管理機制,訂定追蹤專案計畫執行進度。如屬機密性公共工程融資案件,應
       請工程採購機關出具工程執行進度、借款人履約狀況及借款人所提供指定用途之支出
       憑證是否符合工程契約之意見。
    (七)辦理專案融資重大款項之國外匯款,應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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