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818045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五條附件一「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並自即日實施(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25538號函同意備查)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公開資訊之項目及時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
表(如附件一)及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應申報之定期及不定期公開資訊,悉分別依證交所
或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市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或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
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應申報之重大訊息事項,悉分別依證交所
或櫃買中心對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
定辦理。
二、興櫃股票公司應申報之定期、不定期公開資訊及重大訊息事項,悉依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前二款以外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之定期、不定期公開資訊及應申報之重
大訊息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表辦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