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陸資持股逾30%或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專案許可申請書.odt
- 附表二-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豁免適用我國證券交易法部分規定專案許可申請書.odt
- 附件一-股票上櫃審查表.odt
- 附件二-投資控股公司申請條件審查表.odt
- 附件三-股權分散及保管承諾查核表【109年1月1日起之申請案適用】.odt
- 附件四-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法律事項檢查表.odt
- 附件五-外國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審查表.odt
- 附件六-會計師簽證作業覆核表.odt
- 附件七-財務資料綜合分析表.odt
- 附件八-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odt
- 附件九-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申請書件記錄表.odt
- 附件十-審查報告.odt
- 附件十一-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件檢查表.odt
- 附件十二-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檢查表.odt
- 附件十三-存託契約檢查表.odt
- 附件十四-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檢查表.odt
- 附件十五-公開說明書檢查表.odt
- 附件十六-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檢查表.odt
- 附件十六之一-外國審查準則第二十七條之一各款情事審查表.odt
- 附件十七-外國發行人申請臺灣存託憑證之法律事項審查作業檢查表.odt
- 附件十八-產業專家諮詢意見表.odt
- 附件十八之一-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檢查表.odt
- 附件十九-外國發行人第二上櫃案申請書檢查表.odt
- 附件二十-股票發行計畫檢查表.odt
- 附件二十一-代理契約檢查表.odt
- 附件二十二-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檢查表.odt
- 附件二十三-公開說明書檢查表.odt
- 附件二十四-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檢查表.odt
- 附件二十四之一-外國審查準則第二十四條之一各款情事審查表.odt
- 附件二十四之二-外國發行人申請第二上櫃之法律事項審查作業檢查表.odt
- 附件二十五-產業專家諮詢意見表.odt
- 附件二十五之一-外國股票櫃檯買賣檢查表.odt
- 附件二十六-外國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檢查表.odt
- 附件二十七-債券發行計畫檢查表.odt
- 附件二十八-代理契約檢查表.odt
- 附件二十九-公開說明書檢查表.odt
- 附件三十-外國債券櫃檯買賣檢查表.odt
- 附件三十一-臺灣存託憑證上櫃掛牌申請書.odt
- 附件三十一之一-股權分散表.odt
- 附件三十二-外國特別股初審表.odt
- 附件三十三-外國分離認股權憑證初審表.odt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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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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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檢視「股票上櫃審查表」(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審查申請公
司是否符合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之上櫃條件。如屬投資控股公司
型態者,應就「投資控股公司申請條件審查表」(附件二)及相關書
件審查其是否符合外國審查準則第二十條規定之投資控股公司上櫃條
件。
另應填具「股權分散及保管承諾查核表」(附件三),審查申請公司
之股權分散情形及保管承諾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公司預計辦理承銷之股份比率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二)申請公司股權分散情形是否符合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所訂標準
;若未符合,申請公司是否承諾於掛牌前達成股權分散標準。
(三)申請公司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其股份應集中保管成數暨其相
關承諾事項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另應檢視申請公司洽我國律師填具之「法律事項檢查表」(附件四)
,瞭解下列事項:
(一)註冊地國法令限制股東會召開地點、投票制度或其他股東權行
使時,是否影響申請公司股東權益之行使;如是,申請公司應
說明保障我國境內股東權行使之措施,並由律師評估之。
(二)申請公司應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中訂定保障行使股東權益之
具體內容。
(三)申請公司於上櫃掛牌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內是否繼續委任
主辦推薦證券商協助外國發行人遵循我國證券法令、本中心規
章暨公告事項及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之情形。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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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會計師執行之簽證作業,應覆核會計師填具之「會計師簽證作業
覆核表」(附件六),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所編製財務報告係經主管機關
所核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我國二位會計師出具查核
報告,或與前述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
事務所查核簽證,並由我國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
(二)申請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公司最近二年
度及申請年度之財務報告應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
(1)最近二年度及申請上櫃年度受主管機關警告以上之懲戒或處
分者。但所受之懲戒或處分為警告或申誡,且其原因事實距
申請上櫃之日已逾五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2)公司申請上櫃最近一年內經本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分別依
「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及「對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定公
告於一段期間內拒絕接受會計師所查核簽證或核閱之申請上
櫃(市)公司財務報告次數累計達二次以上者。
(三)查核報告應敘明外國發行人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採用會計
原則與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差異情形與附註索
引,並應明確載示業依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會
計師服務案件準則查核。
(四)簽證會計師須出具不提及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之查核報告。
(五)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應瞭解其事實、
理由。
(六)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了解其事實、
理由。
簽證會計師出具第二季財務報告之核閱報告,應符合前項之規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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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檢視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取具會計師合理確信之無保
留結論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應覆核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有關進貨及付款循環、銷貨及收
款循環等工作底稿,藉以瞭解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及實施情形
,並瞭解會計師是否執行適當之程序,足以支持其內部控制制度審查
報告之結論。
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者,應瞭解簽證會計師就各被控股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之審查情形及結論。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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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中心受理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時,應填製「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
申請書件記錄表」(附件九),檢視外國發行人所送書件齊全後,
始予受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