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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91年10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三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名稱,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之一(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人員)

    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
    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應依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指定
    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其應取得律師
    、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
    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
    務達三年以上。
    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三、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持續進修。
    四、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六、向董事會報告其就獨立董事於提名、選任時及任職期間內資格是否符
      合相關法令規章之檢視結果。
    七、辦理董事異動相關事宜。
    八、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 [修正]
  • 第十七條

    上市上櫃公司與其關係人及股東間有財務業務往來或交易者,應本於公平
    合理之原則,就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訂定書面規範。對於簽約事項
    應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並杜絕非常規交易及不當利益輸送情事

    前項書面規範內容應包含進銷貨交易、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等交易之管理程序,且相關重大交易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提股東會
    同意或報告。

  • [修正]
  • 第二十八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法、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
    辦理。

  • [修正]
  • 第二十九條

    為提升財務報告品質,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前項會計主管之代理人應比照會計主管每年持續進修,以強化會計主管代
    理人專業能力。
    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每年亦應進修專業相關課程六小時以上,其進
    修方式得參加公司內部教育訓練或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所舉辦專業課程。
    上市上櫃公司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公司之
    財務狀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公司針對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適時發現及
    揭露之異常或缺失事項,及所提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應確實檢討改進,
    並宜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與簽證會計師之溝通管道或機制
    ,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上市上櫃公司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參考審計品質指標(AQIs),評估
    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公司連續七年未更換會計師或其受有處分
    或有損及獨立性之情事者,應評估有無更換會計師之必要,並就評估結果
    提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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