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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20493169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十五點及第四點附表二、附表三;增訂第七點之一,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七之一、保險業得與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
        、無線通訊業務等具金融科技專業之異業合作辦理本業務之創新
        型保險商品,並依據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申請試辦。
        前項所稱創新型保險商品,包含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或流程之創新
        。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業務,不受第四點第四項、第六點及前點規定
        之限制。

  • [修正]

  • 二、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
      、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公司與辦
      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業
      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異業合作應注意事項)、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
      規定。

  • [修正]

  •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
      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
      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
      約者(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第一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
      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除網
      路投保以外之各項保險服務;另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係指要保單位
      經由書面申請,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驗
      證後於網路上辦理。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獲准者
      ,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範圍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項目。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
      反映。

  • [附表]
  • 附表一-財產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

  • 附表二-人身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

  • 附表三-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團體保險適用)

  • [修正]

  • 十五、為確認要保人之網路投保意願,除要保人單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旅行平安保險、旅行綜合保險、登山綜合保險、海域活動綜合
       保險及投保財產保險之既有保戶,於保單屆期前,於網路完成投保
       且承保內容、保險金額與前一年度相同者外,保險業應執行下列確
       認程序:
       (一)屬於新保戶者,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應抽樣百分之十進行
          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
          承保。(採數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除外,但列為第二款抽
          樣母數)
       (二)屬於既有保戶者,於保單寄發要保人前應抽樣百分之五進行
          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
          承保。
       (三)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者,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須百分之百
          進行電話訪問,以確保要保人明確瞭解投資型年金保險的商
          品內容、相關投資風險及投保意願;如電話訪問未成者,即
          不予承保。另保險業應通知並確認要保人知悉保險契約是否
          成立。
       前項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要保人為
       聽語障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或足資
       辨識之方式替代電話訪問。
       要保人投保個人二年期以上之人壽保險者,得於收受保險單之翌日
       起,十日內申請契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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