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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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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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共分3階段,其中第1階段及第3階段為專業訓練
,合計約為9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依第11點規定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者,仍應接受 4個月實務訓練。
(三)符合第12點縮短訓練期間資格人員,得予縮短訓練期間為3個月(縮短第2階段部分
訓練期間及免除第3階段全部訓練期間)。
(四)訓練期間共分3階段實施,期間分配如下:
1.第1階段:約6週專業訓練,於法官學院研習。
2.第2階段:約7週實務訓練,係赴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以下簡稱
實務訓練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以下簡稱指定學習法院)實務見習及試辦
案件。
3.第3階段:約3週,係返回法官學院綜合研習。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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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課程
(一)第 1階段:約6週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1),於法官學院研討法律、調查、
實務相關學科智識及學習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及赴相關機關(構)參訪
學習,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效果。其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涵蓋如下:
1.會談與訪視調查技巧:包含調查、訪談、會談、諮商、輔導技巧及調查報告之撰
寫。
2.家事相關法令:與業務有關之實體法及程序法,包含家事事件法及相關子法、民
法、民事訴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他法律;
在家事事件法部分,並應包含調解、訴訟、非訟、家事執行等各階段,以及履行
勸告、暫時處分等新制度中,家事調查官之職責與功能。
3.工作倫理:家事調查官倫理、家事司法團隊運作之模式。
4.與法官之互動及與其他專業之分工及資源連結:家事調查官與法官及其他專業人
士之合作溝通與協調等。
5.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
與多元文化、人權公約、 CEDAW公約等、家庭暴力處理、兒童少年發展與最佳利
益等。
6.案例研討:調查及訪視案例研習、問題探討。
7.機構參訪:安排參訪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相關機關團體等。
(二)第2階段:約7週,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實務見習及試辦案件;各機關
應指派專責人員輔導之,受訓學員應在指派人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分派之案件。
1.由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指派工作經驗及品德操守俱優之法官或適當人
員,負責指導受訓學員。
2.學員應遵守實務見習法院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並嚴守職務上之秘
密。
3.學員於見習期間觀摩學習家事調查相關業務,並應撰寫繳交下列見習成果:
(1)學習心得週記(如附件 2),經各實務見習法院院長、指導人員評閱審核簽章
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官學院教務組核備並副知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2)調查報告擬作3篇、機構參訪心得1篇,經各實務見習法院及指導人員評閱審核
簽章,由學員塗去相關當事人之隱私資料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官學院教務組
核備並副知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三)第3階段:約3週(如課程配當表),返回法官學院綜合研習。其內容含辦案心得專
題演講或座談、家事調查案例及實務綜合研討等,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
效果。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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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考試院
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13),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各實務訓練機關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
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
,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