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70150894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二十一點及第五點附件1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共分3階段,其中第1階段及第3階段為專業訓練
        ,合計約為9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依第11點規定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者,仍應接受 4個月實務訓練。
     (三)符合第12點縮短訓練期間資格人員,得予縮短訓練期間為3個月(縮短第2階段部分
        訓練期間及免除第3階段全部訓練期間)。
     (四)訓練期間共分3階段實施,期間分配如下:
        1.第1階段:約6週專業訓練,於法官學院研習。
        2.第2階段:約7週實務訓練,係赴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以下簡稱
         實務訓練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以下簡稱指定學習法院)實務見習及試辦
         案件。
        3.第3階段:約3週,係返回法官學院綜合研習。

  • [修正]
  • 五、訓練課程
     (一)第 1階段:約6週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1),於法官學院研討法律、調查、
        實務相關學科智識及學習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及赴相關機關(構)參訪
        學習,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效果。其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涵蓋如下:
        1.會談與訪視調查技巧:包含調查、訪談、會談、諮商、輔導技巧及調查報告之撰
         寫。
        2.家事相關法令:與業務有關之實體法及程序法,包含家事事件法及相關子法、民
         法、民事訴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他法律;
         在家事事件法部分,並應包含調解、訴訟、非訟、家事執行等各階段,以及履行
         勸告、暫時處分等新制度中,家事調查官之職責與功能。
        3.工作倫理:家事調查官倫理、家事司法團隊運作之模式。
        4.與法官之互動及與其他專業之分工及資源連結:家事調查官與法官及其他專業人
         士之合作溝通與協調等。
        5.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
         與多元文化、人權公約、 CEDAW公約等、家庭暴力處理、兒童少年發展與最佳利
         益等。
        6.案例研討:調查及訪視案例研習、問題探討。
        7.機構參訪:安排參訪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相關機關團體等。
     (二)第2階段:約7週,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實務見習及試辦案件;各機關
        應指派專責人員輔導之,受訓學員應在指派人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分派之案件。
        1.由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指派工作經驗及品德操守俱優之法官或適當人
         員,負責指導受訓學員。
        2.學員應遵守實務見習法院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並嚴守職務上之秘
         密。
        3.學員於見習期間觀摩學習家事調查相關業務,並應撰寫繳交下列見習成果:
         (1)學習心得週記(如附件 2),經各實務見習法院院長、指導人員評閱審核簽章
          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官學院教務組核備並副知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2)調查報告擬作3篇、機構參訪心得1篇,經各實務見習法院及指導人員評閱審核
          簽章,由學員塗去相關當事人之隱私資料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官學院教務組
          核備並副知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三)第3階段:約3週(如課程配當表),返回法官學院綜合研習。其內容含辦案心得專
        題演講或座談、家事調查案例及實務綜合研討等,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
        效果。

  • [附表]
  • 附件1-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

  • 附件2-訓練第2階段赴法院學習心得週記

  • [修正]
  • 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考試院
          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13),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各實務訓練機關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
          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
          ,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附表]
  • 附件13-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