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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00010837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十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三、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
          由外交部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二)保險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有
          關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
          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
          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
          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
          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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