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十四條之一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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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
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組織
中華民國37年5月1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441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五條;並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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