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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0年5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01021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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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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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落實推動各機關業務委外事宜,除各主管機關已另訂推動機制外,
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負責協調推動相關事宜。
但已列入本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列管之案件,由該會
負責列管。
各主管機關及所屬各機關應分別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關業務委外事
宜,並指定副首長或幕僚長一人為召集人,負責策劃督導。
前項專案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委外情形。
各機關辦理業務委外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主管機關應先協助解決,
必要時得視案件類型,由主管機關洽請相關機關協助。
所屬同類型機關較多之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專案小組
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