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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8104095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刪除第三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接近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其護照不得為僑居
      身分加簽:
     (一)未具僑民身分持外國護照入出境。
     (二)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出境之
        情形。
      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如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一百八
      十三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為僑居
      身分加簽,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刪除]
  • 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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