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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90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30830289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九、兵籍表之製作及填寫,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兵籍序號、兵籍號碼、姓名、出生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家屬:由資訊系統列
        印。
     (二)宗教:如佛教、道教、回教、天主教、基督教等。
     (三)家屬:除資訊系統提供之資料外,應補正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
        女等。除父母不論存歿,均須填寫外,其餘親屬如已死亡,可免填。
     (四)教育程度:填寫最高學歷學校科系組別及畢(肄)業起訖年月(含預計畢業年月)
        。
     (五)民間專長:填寫所擅長之職業技能,如汽車修護、駕駛。
     (六)健康情形:依役男實際體能狀況,如「健壯」、「瘦弱」、「良好」等,尤其有明
        顯之身心障礙者,如啞、聾、智能不足、癲癎、精神疾病、心臟病變、肝功能異常
        及其他病變等應查明填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註明類別及等級。
     (七)徵兵處理通報人:應以役男之戶長、直系尊親屬或配偶為通報人,無通報人者,應
        由役男委託同鄉(鎮、市、區)居住之親友一人擔任之。
     (八)調查役男升學意願,並於兵籍調查處理申報登記(RMSC2130)登註是否報考大專,
        系統即自動處理,並對報考者延期徵兵檢查截止日期顯示為二十歲之年十一月十五
        日,以配合體檢時間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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