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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34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5225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條、第一百七十條條文,除第一百七十條自111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一輛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設置無障礙
    停車位數量: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單一類別:依該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二、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二類別:依各該類別分別計算設置。但二
      類別或其中一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得按該建築物
      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法定停車位較多數量之類別基準計算設置,二
      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相同者,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其
      中一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類別

    建築物使用用途

    法定停車位數量(輛)

    無障礙停車位數量(輛)

    第一類

    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

    五十一至一百五十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

    超過五百五十輛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輛,應增加一輛無障礙停車位;不足一百輛,以一百輛計。

    第二類

    前類以外建築物

    五十一至一百

    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

    二百零一至二百五十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

    三百零一至三百五十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

    四百零一至四百五十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

    五百零一至五百五十

    十一

    超過五百五十輛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輛,應增加一輛無障礙停車位;不足五十輛,以五十輛計。

  • [附表]
  • 附件

  • [修正]
  • 第一百七十條

    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建築物使用類組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類

    商業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B-3

    1.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等類似場所。

    B-4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

    D類

    休閒
    、文教類

    D-1

    室內游泳池。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E類

    宗教
    、殯葬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類

    衛生
    、福利
    、更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稚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G類

    辦公
    、服務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公共廁所

    便利商店

    H類

    住宿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I類

    危險物品類

    I

    加油(氣)站


  • [附表]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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