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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89年2月23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130001073號令修正發布第3、6、9、14、16、20、26點條文及第21點條文之附件六、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營業人得以下列方式辦理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一)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得以載有進項(含
       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或營業人向法院或
       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以下均同)或
       銷項或進、銷項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兼營營業人採用直
       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
       整計算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之電
       子資料代替營業稅申報資料,以磁片、光碟等媒體檔案辦理申報。
    (二)網際網路申報:營業人經取具身分憑證或於報稅網站自訂密碼,得
       以同時載有進、銷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兼營營業人採
       用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
       額調整計算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
       等電子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申報。
    (三)繳納稅款:營業人有應納稅額者,得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
       、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或使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納,
       或以活期存款帳戶、信用卡透過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繳納稅款
      。
      前項電子資料係指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所提供營業稅電子
      申報繳稅系統之檢核程式,執行前端審核作業完成之下列營業資料:
    (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二)進項營業資料:
       1.統一發票扣抵聯。
       2.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3.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4.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5.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6.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購入時係屬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得扣抵者,不得列入)。
       7.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
        表。
       8.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及已繳
        費憑證者,為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
        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
       9.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及已繳
        費憑證,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
        之進項稅額者,為水、電、瓦斯等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
        稅額證明單。抬頭為一百零五年一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
        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雲端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
        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10.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
        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11.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
       12.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13.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
    (三)銷項營業資料:
       1.發票明細表(含作廢、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字軌及號碼資料、
        申購當期發票及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非當期發票均須申報)。
       2.免用統一發票之銷項資料。
       3.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四)兼營營業人相關附表:
       1.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
       2.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營業稅額計算表。
       3.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
    (五)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六)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

  • [修正]

  • 六、凡屬下列情形者,准予彙加申報:
    (一)依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
       法規定處理帳務之營業人,對於經財政部核定進項載有稅額之其他
       憑證,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其傳票帳載金額建檔。
    (二)營業人以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開立予
       非營業人之連續發票號碼銷項資料。
    (三)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項資料可依人工填寫明細表方式申報。
    (四)銷項免用統一發票可按月彙總登錄。
    (五)每張稅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以下之進項統一發票或載有稅
       額之其他憑證,可按月分類彙總登錄。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
      ,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之進項資料,應登錄分攤
      註記,不適用前項彙總登錄之規定。

  • [修正]

  • 九、申報作業規定如下:
    (一)營業人經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資料,應依營業稅法第三
       十五條規定之申報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1.當期(月)進項或銷項或進、銷項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
        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營業人申
        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電磁紀錄媒體(該媒體應有防震、防水、防
        壓等防護措施)。
       2.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相關附
        表及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但
        經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者免附。
       3.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證明文件。但經核准以電磁
        紀錄媒體申報,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免附:
       (1)經海關出口。
       (2)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所開立之電子發票
         ,經保稅區營業人以政府機關簽發或經財政部核可之有效憑證
         簽署。
       4.繳款書申報聯或網際網路繳稅完成之繳稅交易資料。
       5.進項營業資料。但經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者,除營業人向法
        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及法院或
        行政執行機關核發之動產拍定證明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填
        製之繳款收據等證明文件外,免附。
       6.銷項營業資料。但經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者免附。
       7.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及證明文件。
       8.旅行業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明細表。
       9.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及銷燬清冊(格式如「營業人使用收
        銀機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附表)。但經核准銷項資料以電
        磁紀錄媒體申報且可自行銷燬者免附。
       10.「營業人媒體檔案遞送單」乙份(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三聯。
       11.其他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二)經稽徵機關核准由總機構彙總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進、銷項營業資
       料之營業人,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進、銷項營業資料,得由
       總機構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彙總以電磁紀錄媒體辦理申報,惟其總機
       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
       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
       場所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稅額計算欄免填載)。
    (三)營業人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之磁片或光碟,半年內未取回者,由稽
       徵機關逕行銷毀。

  • [附表]
  • 附件二:營業人媒體檔案遞送單

  • [修正]

  • 十四、信用卡繳稅限使用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
       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繳納稅款(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作業細
       節請參閱「信用卡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 [修正]

  • 十六、營業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繳稅
       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三日二十四時前,逾繳納
       截止日者,請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 [修正]

  • 二十、營業人進、銷項資料檔格式;其檔案內容 81 Bytes (格式詳如附
       件五)。
       各欄項內容說明如下:
     (一)格式代號:二位數字,依稅額計算方式及進、銷項憑證種類區分
        如下:
        1.一般稅額計算:
         21 代表進項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22 代表進項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
           同一筆交易取得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
           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
         23 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
           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登
           錄。
         24 代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之進貨
           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登錄。
         25 代表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
           票,每張稅額五百元以下之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
           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可按月彙總登錄。同一筆交易
           取得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
           ,並以總金額登錄。
           進項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得以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
           一百零五年一月以後已繳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
           載具流水號替代登錄。
         26 代表彙總登錄每張稅額五百元以下之進項三聯式、電子計
           算機統一發票。
         27 代表彙總登錄每張稅額五百元以下之進項二聯式收銀機統
           一發票、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
         28 代表進項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
         29 代表進項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31 代表銷項三聯式統一發票。
         32 代表銷項二聯式、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同一筆交易開
           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
           並以總金額登錄。
         33 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
           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登
           錄。
         34 代表二聯式、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銷項免用統一發票
           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登錄。
         35 代表銷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
           票。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
           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
         36 代表銷項免用統一發票。
        2.特種稅額計算:
         37 代表銷項憑證、特種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
         38 代表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二)申報營業人稅籍編號:九位數字。
     (三)流水號:七位文數字,營業人之資料應按順序編列流水號,不得
        有重覆情形。
     (四)資料所屬年月:年度為三位數字,月份為二位數字,共五位數字
        ,為統一發票、其他憑證、退貨或折讓證明單所開立之年月,及
        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繳納之年月、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
        單)之退稅年月。
     (五)買受人統一編號:八位數字,與發票訖號同一欄項,非屬銷項憑
        證之彙加資料者,係表示進貨營業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買
        受人無統一編號則本欄項全部補空白。
     (六)發票訖號:八位數字,與買受人統一編號同一欄項,銷項憑證屬
        彙加資料者,則表示為彙加資料連續發票之訖號。
     (七)銷售人統一編號:八位數字。
     (八)彙總張數:四位數字,即銷售人統一編號欄項前四位,進項憑證
        屬彙加資料者,則表示為彙加憑證張數。
     (九)發票字軌:二位文字,按不同月分及發票類別所規定之英文代號
        。
     (十)發票(起)號碼:八位數字,即發票之流水號,屬彙加資料者則
        表示是彙加資料之發票起始(或首頁)流水號。
     (十一)其他憑證號碼:十位文數字。
     (十二)公用事業載具流水號:十位英數字,為產製抬頭為一百零五年
         一月以後已繳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載具流水號,前
         二位固定 BB ,後八位為 0~9 或 A~Z (大寫)。
     (十三)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號碼:十四位文數字。
     (十四)營業稅稅基:十二位數字(以元為單位,不足位數左邊補零)
         ,即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內之營業
         稅稅基。
     (十五)銷售額:十二位數字(以元為單位,不足位數左邊補零),依
         稅額計算方式區分如下:
         1.一般稅額計算
          銷售額為統一發票或其他憑證上所填載之銷售額及「進貨退
          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之退出(退回)或折讓金額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
         (1)銷項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其發票所載金額應
           含營業稅額,於填寫申報書時,再彙總依下列公式計算應
           申報之銷售額與稅額。
           銷項稅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1+徵收率)× 徵收
           率(四捨五入)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銷項稅額
         (2)銷項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依下列
           公式計算銷售額與稅額。
           銷售額=定價÷(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 徵收率(四捨五入)
         (3)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
           (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進項憑證,
           銷售額應內含營業稅額,填寫申報書時再彙總依下列公式
           計算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 (徵收率÷(1+徵收率))(
           四捨五入)
         (4)進貨退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
           證(除前項之規定外),其銷售額含營業稅額者,應自行
           計算未含稅額之銷售額(計算方式同 2)。
         2.特種稅額計算
          銷售額為統一發票或其他憑證上所填載之金額及「銷貨退回
          或折讓證明單」之退回或折讓金額。填寫申報書時依下列公
          式計算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當期開立憑證總額×特種稅額稅率(四捨五入)
     (十六)課稅別:一位文數字,代號區分如下:
         1 代表應稅。
         2 代表零稅率。
         3 代表免稅。
         F 代表作廢發票。
         D 代表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
         (課稅別 F 或 D,除格式代號、申報營業人稅籍編號、流水
         號、資料所屬年月、銷售人統一編號及發票字軌(起、訖)號
         碼外,應依附件五屬性以空白或零補足欄位長度。)
     (十七)營業稅額:十位數字(以元為單位,不足位數左邊補零),即
         統一發票、進貨退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海關代徵營
         業稅繳納證(依海關徵稅規定計算)、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內之營業稅額。
         銷售額欄項已依規定含營業稅額或採特種稅額計算者,本欄項
         應以零表示。
     (十八)扣抵代號:一位文數字,即買受人所申報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
         發票扣抵聯,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扣抵聯、進貨
         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扣抵情況,代號區分如下:
         1 代表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
         2 代表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
         3 代表進項不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
         4 代表進項不可扣抵之固定資產。
         空白代表銷項憑證。
     (十九)特種稅額稅率:一位文數字,代號區分如下:
         1 代表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
          率。
         2 代表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
         3 代表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
          業及典當業之專屬本業收入(不含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
          、保險本業收入)營業稅稅率。
         4 代表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
         5 代表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
          業及典當業之非專屬本業收入營業稅稅率。
         6 代表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之營業稅稅率
          (適用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以後銷售額)。
         7 代表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之營業稅稅率
          (適用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以前銷售額)。
         空白代表免稅或非銷項特種稅額之資料。
     (二十)彙加註記或分攤註記:一位文字,其代號區分如下:
         A 代表本資料係彙加資料,屬銷項憑證則第 24 至 31 欄為發
          票訖號,屬進項憑證則第 32 至 35 欄為彙總張數。
         B 代表本資料係進項憑證分攤資料,僅限格式代號為 25 時使
          用,第 32 至 39 欄係表示銷售人統一編號。
         空白代表本資料非彙加資料,屬銷項憑證則第 24 至 31 欄係
         表示買受人統一編號,屬進項憑證則第 32 至 39 欄係表示銷
         售人統一編號。
     (二十一)通關方式註記:一位文數字,其代號區分如下:
          1 代表適用零稅率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之銷項。
          2 代表適用零稅率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之銷項。
          空白代表進項憑證、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及非適用零稅率
          之銷項憑證。

  • [附表]
  • 附件五:營業稅營業人進銷項資料檔

  • [修正]

  • 二十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檔格式
        檔案內容:共112欄,各欄位間請以「|」分隔(格式詳如附件六
        )。
        各欄項內容說明:
        (一)資料別:一位數字,用以區分申報種類,計三種。
           1.代表 401,為一般稅額計算之專營應稅營業人使用。
           3.代表 403,為一般稅額計算兼營免稅、特種稅額計算營
            業人使用。
           4.代表 404,為專營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使用。
        (二)檔案編號:共計八位文數字,全部補零。
        (三)統一編號:八位數字,係表示營業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四)所屬年月:年度為三位數字,月份為二位數字,共五位數
           字,屬按「期」申報者,為資料所屬迄月之年月,屬按「
           月」申報者,為資料所屬年月。
        (五)申報代號:一位數字,代號區分如下:
           1.代表總繳代號為 0或 2。
           5.代表總繳代號為 1。
        (六)稅籍編號:九位數字。
        (七)總繳代號:一位數字,用以區分稅款繳納方式,計三種。
           0.代表無總繳之「單一機構」或無總繳之「總分支機構」
            分別申報之申報書。
           1.代表經財政部核准總繳單位之「總機構彙總報繳」申報
            書,該申報書相關欄項均應登錄。
           2.代表經財政部核准總繳單位之「各單位分別申報」申報
            書(含總機構本身),該申報書之稅額計算欄代號 1至
            15均不予登錄,全部補零。
        (八)申報種類:一位文數字,用以區分按期或按月申報,計二
           種。
           1.代表按「期」申報。
           2.代表按「月」申報。
        (九)縣市別:一位文數字(代號如附件七)。
        (十)自行或委任申報註記:一位文數字,代號區分如下:
           1.代表本事業或關係企業職員申報(自行申報)。
           2.代表由依相關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申報(委任申
            報)。
        (十一)申報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十位文數字。
        (十二)申報人姓名:最大長度十二位文數字。
        (十三)申報人電話區域碼:最大長度四位數字。
        (十四)申報人電話:最大長度十一位數字。
        (十五)申報人電話分機:最大長度五位數字。
        (十六)代理申報人登錄(文)字號:最大長度五十位文數字,
            自行申報者請留空白;委任申報者請填列主管機關核准
            登錄(文)字號(例:會計師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為「
            ○台財稅登字第000X號」、記帳士為「台財○(區)國
            稅字第0000000000X 號」、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為「
            ○(區)國稅登字第 000000X號」。
        (十七)其他各欄位依營業人當期(月)實際數字登錄。
        (十八)欄位符號之意義,以 COBOL語法說明。
            S.代表數字性資料值有正、負號時,正、負號均應
               表示在該數值最後一位數字上,正、負號不能單
               獨佔有位置,其表示方法:

            正數:最後一位數字:
            0、1、2、3、4、5、6、7、8或9應分別對應{、A、B、
            C、D、E、F、G、H、I。

            負數:最後一位數字:
            0、1、2、3、4、5、6、7、8或9應分別對應}、J、K、
            L、M、N、O、P、Q、R。

            9 代表數字型態。
            X 代表文數字型態(不可含中文或全型標點)。
            C 代表文數字型態(可含中文字或全型標點)。

  • [附表]
  • 附件六:營業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檔

  • 附件七

  • [修正]

  • 二十六、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資料檔格式;其檔
        案內容共 19 欄,各欄位間請以「|」分隔(格式詳如附件十二
        )。
        各欄項內容說明如下:
      (一)縣市別、稅籍編號及統一編號之意義說明同第二十一點。
      (二)流水號之意義說明同第二十點。
      (三)所屬年月:年度三位數字,月份二位數字,共五位數字,屬按
         「期」申報者,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資料所屬迄月之
         年月,屬按「月」申報者,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資料
         所屬年月。
      (四)開立發票字軌號碼:發票字軌為二位文字,發票號碼為八位數
         字,此張發票需於營業人進、銷項資料檔內存在。
      (五)車號:最大長度十位文數字,依實際車牌號碼登錄。
      (六)銷售日期:年度三位數字,月份及日各二位數字,共七位數字
         ,為統一發票所開立之年月日。
      (七)銷售額之意義說明同第二十點。
      (八)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四捨五入)。
      (九)前手車主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最大長
         度十位文數字,依實際資料登錄。
      (十)購入日期:年度三位數字,月份及日各二位數字,共七位數字
         ,購車憑證上記載之年月日。
      (十一)購入金額:十二位數字(以元為單位,不足位數左邊補零)
          ,為購車憑證上所填載之金額。
      (十二)進項金額:購入金額÷(1+徵收率)。
      (十三)進項稅額:購入金額÷(1+徵收率)×徵收率(四捨五入)
          。
      (十四)得扣抵進項稅額:十二位數字,為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取小
          者。
      (十五)購車憑證別:一位數字,用以區分購車憑證種類:
          1.普通收據。
          2.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3.特種統一發票。
          4.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
          5.其他。
      (十六)購車其他憑證名稱:二十位文數字,依營業人取得之實際資
          料登錄。
      (十七)其他各欄位依營業人當期(月)實際數字登錄。
      (十八)車種代號:一位數字,用以區分車輛種類。
          1.小客車。
          2.小貨車。
          3.小客貨兩用車。
          4.代用小客車。
          5.小型特種車。
          6.機車。

  • [附表]
  • 附件十二:營業稅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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