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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包括學前教育班)依公
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同
時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之主管職務或導師者,並得依前點規定支給主
管職務加給或導師職務加給。
前項同時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主管職務或導師之教師,其特殊教育職
務加給,應以其每週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
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率支給。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支給全額
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一)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
輔導班導師。
(二)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
(三)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13000536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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