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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時,應提出包括師資、課程、空間、設備及經費
等項目之具體設班計畫,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准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前,應就學校提出之設
班計畫,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設立當學年度藝術才能班
之班級數,應分別以其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
數為限。但經專業評估因教育資源分配及教育階段銜接必要,得在該直轄
市、縣(市)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總班級數百分
之三範圍內,增設班級數。
依前項但書規定增設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本部主管學校,應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七
月三十一日前,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供設班計畫及實地訪視結果
,報本部核定,始得辦理。
自一百十學年度起六學年內,逐年調降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在高級
中等學校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不得超過二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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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整合相關資源,協助藝術才能班之課程規劃及實
施,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提供諮詢及輔導。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藝術才能班建立並實施課程評鑑機制,以評估
課程實施及相關推動措施成效,並作為督導課程規劃及整體教學環境改善
之重要依據。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對藝術才能班進行輔導訪視。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就前二項課程評鑑及輔導訪視,與依其他法規應
實施之學校評鑑,併同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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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未符合本標準規定或績效不良者,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應依藝術教育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當學年度學校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核減一班。
二、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不得依第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增班。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一百零八學年度起違反第六條第三
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本部應通知限期改善,納入本部下年度核定補助之參
據,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績效優良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本部
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所屬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績效
卓著者,得優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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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88年6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教育部臺教師(一)字第1122600346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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