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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135480028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企業原借款有申請續借、展延或協議清償需要者,應先洽各金融機構
      依其內部所訂之協商規範,逕行協商處理。企業依本要點辦理銀行債
      權債務協商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依受理機關規定格式)。
      (二)聲明書(附件一)。
      (三)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影本各一份(非中小企業應檢附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所得稅報表)。
      (四)營運及償債計畫書。
      前項申請之企業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受理申請機
      關為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企業規模超過前述認定標準之非中小企
      業者,受理申請機關為本部產業發展署。

  • [附表]
  • 附件一-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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