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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118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機車停放者,應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達六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
      及安全者,得為五公尺以上;其屬單行道者,得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三、供大型車停放者,應達十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
      及安全者,得為六公尺以上。
    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
    路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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