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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8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1111001667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各機關學校工友之缺額進用及員額控管,實施方式如下:
      (一)經行政院核定為超額工友者,應列管為出缺不補,其控管方式
         如下:
         1.超額工友已出缺者,由行政院配合各機關學校年度預算編列
          ,逕予核實減列;其未依規定精簡而遞補者,應依規定懲處
          相關人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及各
          主管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抽查。
         2.超額工友未出缺者,各機關學校得依第五點規定鼓勵退離,
          並於單位預算之預算員額明細表說明欄中敘明列為出缺後減
          列之預算員額。
      (二)非超額工友之缺額,其進用方式如下:
         1.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缺額之進用,應由本機關學校工友轉
          化或由其他中央機關學校工友移撥,不得以新僱方式辦理或
          由地方機關學校工友移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1)因工作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從嚴檢討確無法由現職工友
           轉化移撥且難以採行替代措施者,得在預算員額總數額度
           內,專案報行政院核定。
          (2)位於山僻、離島地區及未足額進用原住民及身心障礙人員
           之非超額工友缺額,得報經行政院同意由地方機關學校工
           友移撥。
         2.各機關學校超額工友擬移撥至其他非超額機關學校缺額,並
          經該缺額機關學校同意者,其原服務機關學校不得拒絕。
         3.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擬移撥至其他非超額機關學校缺額,
          該缺額機關學校行文至原服務機關學校後,原服務機關學校
          應於收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回復同意與否,屆期未回復者,
          視為同意。
         4.各機關學校之非超額工友缺額經轉化或移撥補實者,應於完
          成後一星期內函請主管機關報送行政院辦理員額轉正作業,
          或定期函送人事總處備查。
      (三)非超額工友之員額,除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特殊性工友外
         ,其控管方式如下:
         1.非超額工友自出缺之日起四個月內,未依前款規定補實者,
          由行政院逕予減列員額。但於四個月內已開始進用作業(含
          公告、面試及發函進行人員轉化移撥等作業程序),經出缺
          機關學校檢附證明文件者,於該次作業完成前暫不減列;該
          次作業仍未能補實者,由行政院併於下次員額減列作業時減
          列。
         2.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十日前依式填列減列
          一覽表(如附表),函送人事總處依「中央各機關暨所屬機
          關各該年度預算員額一覽表」、「組織員額管理系統」及「
          全國工友(含技工、駕駛)、駐衛警察、清潔隊員及測量助
          理線上填報系統」之資料交叉比對列管出缺數,依前目規定
          配合年度預算員額審查或以即時調整員額方式,報請行政院
          調整各主管機關學校年度預算員額數。核對結果,並由人事
          總處函送主計及審計機關,以為查考。
         3.出缺超過四個月應予減列之非超額工友缺額,機關學校未依
          規定減列仍予補實,經查證屬實者,由行政院逕予相對增列
          為主管機關工友超額數。

  • [附表]
  • 附表-非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缺額擬減列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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