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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091961935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八點、第十五點及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與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以下稱長照提供者)簽訂行政契約提
      供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照服務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以下
      稱長照服務)、派案及後續辦理服務費用申報、暫付、審核、支付及複核等相關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長照服務項目得申請特約之長照提供者資格如附表一,其中提供專業服務之長照人員如
      屬醫事人員者,其資格應符合各該醫事法規規定。
      長照提供者就附表一所列長照服務項目,應檢具附表二所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簽約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長照提供者備齊相關文件後,即受理前項簽約申請,並自受
      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第一項申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受理:
      (一)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
      (二)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
      (三)申請文件不全或錯誤,未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期限補正。

  • [附表]
  • 附表一

  • 附表二

  • [修正]
  • 八、特約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終止契約:
      (一)歇業或遷移。但特約單位為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且於同一行政區域
         內遷移者,不在此限。
      (二)受停業處分。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虛報、浮報服務費用,情節重大。
      (五)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特約單位自契約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簽約申請。

  • [修正]
  • 十五、特約單位申報服務費用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予補正者外,應不予支
       付該部分之費用,並註明不予支付之內容及理由:
       (一)非照顧計畫核定或非特約之服務項目。
       (二)超出照顧計畫核定之服務次數,且非得臨時提供之服務。
       (三)超出照顧計畫核定之額度。
       (四)非登錄於特約單位之長照人員,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
          。
       (五)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六)違反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規定。
       (七)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交通接送服務及其他須於服務對象住居所提供服務之服務
          項目,服務對象為實際提供服務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八)因可歸責於長照提供者之事由,未符附表一所列資格而提供長照服務。
       (九)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特約單位有前項各款不予支付情形之一,或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
       以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定一定期間內,減少或停止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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