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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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禁止謀取不正當利益及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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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
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70年8月5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7052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80025834號令發布,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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