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信託業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所收取之費用
及其他因素,不得以受託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兼營信託業務之銀
行並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考量。
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由同業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應依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
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