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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信託業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所收取之費用
    及其他因素,不得以受託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兼營信託業務之銀
    行並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考量。
    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由同業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應依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
    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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