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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機關工友、技工、駕駛、隊員等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從事探親、探病、奔喪、參訪、觀光及旅遊,是否應經所屬機關之同意」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3.06.18. 陸法字第0930005945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18日
主旨:關於 貴會函詢「行政機關工友、技工、駕駛、隊員等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人員,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探親、探病、奔喪、參訪、觀光及旅遊,是否應經所屬機關之
同意」疑義,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環產工字第九三0四00八號函。
二、查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另第三項規定:「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
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一般民眾進入大陸地區,
已無需申請許可。至於公務員或特定身分人員,如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
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仍應經許可程序。而所稱「公務員」,
依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發布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
可辦法」第三條規定,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人員。行政機關工友、技工、
駕駛、隊員等係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人員,尚非此所稱之公務員,渠等申請進入
大陸地區,已無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惟如屬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
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仍應依前揭兩岸條例之規定,向內政部申請
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惟因行政機關工友、技工、駕駛、隊員仍屬機關內部人員,其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雖
無須適用前揭規範申請許可程序,仍應由其所屬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法
規,基於業務需求、申請人職務性質等人事管理需要予以審酌考量。
正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產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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