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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陸地區媒體在臺從事採訪活動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6.02.15. 陸文字第0960002926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2月15日
主旨:關於大陸地區媒體在臺從事採訪活動現行政策,請查照。
說明:
一、近來接獲民間反應,有臺灣民眾假大陸媒體記者之名義在臺從事採訪活動,此種採訪
行為已違反政府現行法令及政策,爰依據本會第 70 次文教會報決議,重申政府現階
段規範大陸媒體在臺採訪政策及相關規定,並請惠予留意相關違常情事。
二、目前大陸地區媒體得合法在臺採訪之規範如下:
(一)駐點採訪:政府自民國 89 年底起陸續宣布開放部分大陸新聞機構得派記者來臺
以輪替方式進行駐點採訪,現階段可合法在臺從事駐點採訪之大陸媒體包括中國
新聞社、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新民晚報及南方都市報(後二者尚未獲中
共許可來臺)。(二)短期採訪:大陸新聞媒體基於個別新聞事件、交流活動、
專題報導等需要,所屬人員得申請來臺進行短期採訪,申請此類採訪活動之媒體
並未限制。
(三)各級政府機關倘遇大陸記者申請採訪事宜,請按行政院新聞局頒布之「政府機關
(構)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注意事項」(如附件)辦理。
三、政府尚未許可大陸地區媒體委託或僱用臺灣人民在臺從事採訪活動,各級機關若遇相
關案例,應拒絕接受採訪並請即知會行政院新聞局、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主管機關處
置。
附件:政府機關(構)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行新聞局(八九)正綜二字第一六七七二號函分行
一、政府機關(構)於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政府機關(構)對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申請採訪案,應審酌下列事項,以為准駁:
(1)採訪者有無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記者證;
(2)申請採訪是否與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之行程表內容相符;
(3)考量業務性質是否接受採訪。
三、政府機關(構)於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應由發言人或獲授權人員代表發言
。
涉及外交事務者,由外交部發言;涉及大陸事務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言,其他
事務由各該主管機閞(構)本於職掌發言。
四、受訪之政府機關(構),對於採訪之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有未依規定申請或其他異常行
為者,應即停止採訪,並及時向政風單位或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行政院
新聞局反映。
五、受訪之政府機關(構)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結束後七日內,將採訪紀錄分送行政
院新聞局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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