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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法委員蔣○○國會辦公室召開「針對張○○先生繼承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記錄,就
涉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相關部分復如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8.12.10. 陸法字第0980025344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主旨:關於立法委員蔣○○國會辦公室召開「針對張○○先生繼承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記
錄,就涉與本會相關部分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立法委員蔣○○國會辦公室民國98年11月20日會議記錄辦理。
二、旨揭會議決議請本會表示意見部分,說明如次: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9條之 1規定立法說明略以
,為避免產生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形成雙重身分,
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參照國際間係以單一戶籍為常態,為利行政管理
之需,並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考量。明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
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違者喪失臺灣地區
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
(二)兩岸條例第 9條之 2規定立法說明略以,針對依前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如日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
陸地區護照者,應使渠等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爰規定得申請回復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經許可者,得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三)檢附兩岸條例第 9條之 1及第 9條之 2立法說明如後附,有關例外不喪臺灣地區
人民程序,喪失或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法律效果,請參考上述立法說明。
三、本案張○○先生辦理繼承有關問題,涉及不動產登記事宜,仍請貴部及不動產登記主
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本會尊重相關機關所為決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之2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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