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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訂定「一百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生效日
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發文機關:僑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僑務委員會 99.12.17. 僑證服字第0993041124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主旨:訂定「一百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生效日
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百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列舉如下,未取得下列國家或地區之
永久居留權,而取得下列居留資格者,適用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一目之規定:
孟加拉: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汶萊:取得一次二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柬埔寨
: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 E類簽證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印尼: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 KITAP或 KITAS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日本: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工作或依親居留資格連續四年,或一次三年以上
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韓國:取得F2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寮國: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外人投資身分證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馬來西亞: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菲律賓: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泰國: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非移民簽證(NON-IMMIGRANT VISA)連續四年,
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越南: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烏克蘭
: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商務居留簽證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馬拉威:取得一次二年以上效期之工作資格(WORKING PERMIT)連續四年,或一
次五年以上效期之商業居留資格( BUSINESS RESIDENCEPERMIT)連續四年,且
能繼續延長居留。
烏干達: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匈牙利:取得一次二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許可證(HUNGARIAN RESIDENCE PERMIT)
連續四年,且能取得五年以上效期之身分證( IDENTITYCARD)繼續延長居留。
波蘭: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短期居留卡(ZAMIESZKANIE NA CZAS OZNACZONY
)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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