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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可否赴大陸進修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3.04.29. 陸法字第1030050770A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4月29日
主旨:有關公務員可否赴大陸進修之疑義
說明:
一、有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問題,考量現行兩岸情勢,公務員赴大陸進修並不適宜,
爰於政策上政府現階段並未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包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臺以
遠距教學或函授等方式進行「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進修活動
)。
二、請貴總處(按:係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通函各機關告知上開政府政策,並請各機
關在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人事法
令,要求所屬公務員對請假事由及赴陸原因應據實申報,以免違反相關人事法令。
三、另對於已赴陸進修公務員之進修情形,各機關應建立申報與管理機制。此節併請貴總
處(按:係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通函各機關,由機關促請已赴陸進修(包含進入
大陸地區及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等方式進行「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
研究」等進修活動)之公務員,於 103年 6月30日前完成申報(申報表格如附表),
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請各機關要求所屬公務員,依附表進行申報,並於上開申報期限截止後,儘速將
申報結果彙送貴總處。
(二)由機關審酌公務員相關申報內容是否對機關有不利影響,再作進一步處理。
(三)對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公務員,由各機關審酌案件情節予以懲處。
(四)若當事人當初赴陸進修已如實申請並獲機關許可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
容許其進修至取得學分或學位等,並請機關應持續掌握渠等進修之後續資訊(含
上述申報資訊)。惟如機關在安全面或其他層面有所顧慮而擬不同意該公務員繼
續赴陸進修,則尊重機關之處理。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國家安全局、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法務部
調查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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